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网络交易活动的迅猛发展,随之而来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如果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开设的“网上店铺”提供商标侵权产品或服务,那么网络交易平台就为商标侵权提供了便利条件,而且通过网上信息的快速传递,扩大了侵权行为的影响和后果。
我国商标间接侵权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立法上缺乏明确系统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决依据不一致。正确认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侵权责任,对于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网络交易的正常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能够填补理论上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研究的不足。
通过网络交易流程可知,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只提供交易场所,并不是交易中的任何一方,其性质属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作为网络交易的中间平台,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事后补救的义务,以及披露侵权用户真实信息的义务。
商标问接侵权的成立要以主观过错、直接侵权的存在或即将实施为前提,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之商标问接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网络交易平台用户的行为构成直接侵权或即将构成直接侵权,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具有主观过错,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实施了侵犯他人商标权的行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行为对商标权人造成了损害结果。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问接侵权责任的认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排除严格的过错推定原则。
美国对商标直接侵权行为的认定,以导致混淆为要件,并在其商标法中规定了商标间接侵权的类型。美国《千禧年数字化版权法》对网络服务商规定的通知与反通知规则同样可以适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用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何种情形下不承担间接侵权责任。
根据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分析,并参考外国立法,为完善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间接侵权责任制度,应在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不承担直接侵权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对商标间接侵权责任的承担不应与直接侵权的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承担独立的间接侵权责任;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参考网络服务商在版权领域承担“主动注意义务”的实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在未来应承担更多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