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瑞的道义经济:以徐阶案为例

来源 :厦门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zimomo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本文以明代的正史、地方志、文集、律例文献、判例等史料,借助于滨岛敦俊等人有关江南区域史的研究成果,试图对海瑞的“道义经济”观念进行考察。文章通过将徐阶案放置于江南区域社会发展的脉络,来重建当时的历史场景。为此,本文注重借助历史人类学的做法,在文献中进行田野考察,以建立适当的“历史感”或“地方感”;同时在研究过程中注意“表达与实践”的区分。 “道义经济”一词,首先由爱德华·汤普森(E.P. Thompson)提出的,之后由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进行阐发。本文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与斯科特稍有不同。斯科特是在“生存伦理”的层面上使用此一概念的;本文则是从一个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此一概念,它指的是“当时人心目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有关社会公正的观念、权利义务的观念和互惠的观念”。因此,文中使用的这一概念的适用对象并非限定于“弱者”。 本文通过对徐阶案的考察,得出三个结论。首先,要想弄清徐阶案的实际运作过程,必须弄清三组关系: 1、“主-仆”关系; 2、“典买主-典卖主”关系; 3、“田底主-田面主”关系。 它们都是在为规避当时法律对“投献”的惩罚的过程中而产生的。其次,在海瑞看来,“财富”并非不可取,关键在于其获取方式即“作”必须是有某种形式的“投入”的,它可以表现为“体力”,也可以表现为“资金”、“技术”等形式--这就是海瑞的道义经济观念,也是他在处理徐阶案时的出发点。 最后,海瑞要求徐阶“退田”的法律依据是“典卖”,此一判决对江南地区造成了深远影响。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加叹、杜绝”习惯的出现(即经济史研究中的“找价”行为),是否是徐阶案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徐阶案在此一习惯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其他文献
面对着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今天的人们已经逐渐意识到问题的重要性和迫切性。然而,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局限考虑——仅限于自然环境。这种片面的认识是不利
本文通过对马鞍山市区近现代新式教育的研究,将区域的新式教育置身于中国近现代历史大背景下,进行较为细致的梳理、研究,旨在追溯马鞍山市区新式教育的源头,理清这一地区清末及中
黑水城文书是在中国今属内蒙古阿拉善盟额济纳旗黑水城遗址出土的文献资料,主要收藏在俄罗斯、英国和中国。这些文献内容丰富,其中以西夏文献居多,为研究西夏的历史提供了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