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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明代的正史、地方志、文集、律例文献、判例等史料,借助于滨岛敦俊等人有关江南区域史的研究成果,试图对海瑞的“道义经济”观念进行考察。文章通过将徐阶案放置于江南区域社会发展的脉络,来重建当时的历史场景。为此,本文注重借助历史人类学的做法,在文献中进行田野考察,以建立适当的“历史感”或“地方感”;同时在研究过程中注意“表达与实践”的区分。
“道义经济”一词,首先由爱德华·汤普森(E.P. Thompson)提出的,之后由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进行阐发。本文对这一概念的使用,与斯科特稍有不同。斯科特是在“生存伦理”的层面上使用此一概念的;本文则是从一个较为宽泛的意义上来使用此一概念,它指的是“当时人心目中的一种较为具体的有关社会公正的观念、权利义务的观念和互惠的观念”。因此,文中使用的这一概念的适用对象并非限定于“弱者”。
本文通过对徐阶案的考察,得出三个结论。首先,要想弄清徐阶案的实际运作过程,必须弄清三组关系:
1、“主-仆”关系;
2、“典买主-典卖主”关系;
3、“田底主-田面主”关系。
它们都是在为规避当时法律对“投献”的惩罚的过程中而产生的。其次,在海瑞看来,“财富”并非不可取,关键在于其获取方式即“作”必须是有某种形式的“投入”的,它可以表现为“体力”,也可以表现为“资金”、“技术”等形式--这就是海瑞的道义经济观念,也是他在处理徐阶案时的出发点。
最后,海瑞要求徐阶“退田”的法律依据是“典卖”,此一判决对江南地区造成了深远影响。虽然我们不能完全肯定:“加叹、杜绝”习惯的出现(即经济史研究中的“找价”行为),是否是徐阶案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徐阶案在此一习惯的形成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