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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会计目标由受托责任观转向决策有用观,如何改进企业的收益报告以为财务报告的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收益信息是各国的会计准则制定机构关注的问题之一。自美国FASB于1980年率先提出“综合收益”概念以来,FASB和IASB致力于积极探索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的适当的报告模式,并颁布了一系列准则。为保证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同时也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需要,2009年,我国财政部会计司先后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和《关于执行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做好2009年年报工作的通知》,引入了“综合收益”及“其他综合收益”,在对利润表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格式做出调整的基础上,还要求企业在附注中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明细项目,并且于2009年开始正式将“综合收益”理念付诸实践。近几年,随着我国其他综合收益披露实践的增加,问题开始逐渐暴露,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涉足其他综合收益披露这个研究领域,也取得了较为丰富的研究成果,然而,具体应用我国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及信息,来探讨我国其他综合收益信息披露情况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却较为鲜见。本文试图通过利用2009年至2012年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上有关其他综合收益的数据等相关信息,对我国2009年到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列报及披露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探讨,并以此为基础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推动我国综合收益思想在理论与实践上的发展。本文拟分为以下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导论,意在说明本文的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提出本文的研究思路、框架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文献综述。在大量阅读有关其他综合收益文献的基础上,整理分析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并指出了由于国外综合收益准则在综合收益报告模式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的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所不同,及其他综合收益披露发展历程的差异,使得国内外学者在研究其他综合收益信息披露及其相关问题的侧重点有所不同。第三部分介绍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理论基础,主要从其他综合收益的概念、认定标准及项目构成等方面阐述。第四部分从“量”的角度初探我国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现状。本部分统计分析了2009-2012年四个会计年度期间,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1)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的其他综合收益的总金额呈现出波动状态,其中明细项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产生的利得(损失)”的金额走势与其他综合收益总额的走势相似;而金融、保险业由于其特殊的行业性质,其“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披露金额的绝对值的年平均值为所有行业中最大。(2)2009年到2012年年报期间的企业数量呈现出递增的趋势;而制造业由于基数大,成为披露其他综合收益企业数量最多的行业,而从相对数来看,金融、保险业则拔得头筹。第五部分从“质”的角度,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深入分析研究了2009-2012年年报期间,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在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这报表或附注数据间勾稽关系不平衡,未按相关文件的要求披露其他综合收益明细内容以及多计其他综合收益等。第六部分为结论、建议及未来研究展望。在总结我国沪市A股上市公司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现状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并指出本文的研究不足及未来研究展望。本文的研究贡献主要在于利用2009-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及相关信息,不仅对这四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还采用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对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试着探求的原因的同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研究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由于时间限制,本文仅对2009-2012年沪市A股上市公司披露其他综合收益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因此本文所得出的研究结论也仅适用于本文的研究范围。(2)其他综合收益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与否取决于其他综合收益确认计量的正确与否,而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目前沪市A股上市公司在确认和计量其他综合收益的过程中可能存在问题,进而对其他综合收益的披露结果产生影响,然而,由于本人时间、学识及研究水平有限,并未对此进行细致考虑,因此本文对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现状的分析结果也仅仅说明了在本文研究范围内其他综合收益披露的客观情况,而不一定是真实情况。(3)本文在研究沪市A股上市公司2009-2012年年报中其他综合收益披露存在的问题时,仅限于本人在搜集整理上市公司年报数据及相关信息的过程中搜集到的情况,但由于本人水平有限,某些存在的问题可能被遗漏。此外,某些问题的判断存在有主观因素,分析的结果可能因此而存在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