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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提升,旅游行业也得以蓬勃发展。旅游已成为当下众人生活休闲的重要内容。之前规制旅游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多是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专注于政府部门和旅行社之间的纵向调整,忽视旅游营业人和旅游者之间的横向法律关系,重视旅游营业人职能、权利和义务等级的划分,忽视旅游者的保护。这样的立法思想,特别是旅游营业人相关责任制度的缺失,暴露出之前我国对旅游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淡薄,已非常不适应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和社会的进步。2013年《旅游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旅游人30年的期待和愿望。《旅游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营业人合法权益为宗旨,确立了各方的权利与责任,旅游者和旅游营业人维护自身权利和政府监管执法都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已进入了一个有法可依的新时代。但《旅游法》毕竟只是一部单行法,许多细节和具体问题还待出台配套的相关细则和司法解释予以明确和补充。文章共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旅游营业人在旅游合同中的法律地位。探讨的对象为旅游者与旅游营业人之间因提供综合性服务而签订的包价旅游合同,该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较复杂,是一种新型合同,旅游法的出台将其有名化。在旅游合同中,旅行社对旅游者享有收取旅游佣金、要求旅客协助的权利,负有按约履行合同内容、保障安全和瑕疵担保等义务,是服务提供者。第二部分考察了《布鲁塞尔国际公约》,英美、大陆法系国家的旅游营业人的法律责任,上述立法均以维护旅游者的权利为核心,在对旅游营业人为履行辅助人承担法律责任规制的同时也对其责任予以了限制。第三部分在对立法规制的必要性进行分析和我国旅游纠纷现状的基础上,就旅游营业人的责任承担作出以下设计:第一,旅游营业人违反其合同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与此同时允许旅游营业人援引约定或法定的条款免责;第二,旅游营业人应当为其履行辅助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借鉴域外成熟的立法经验,引入时间浪费赔偿、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旅游营业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等相关制度,使我国旅游合同立法日臻完善;第四,对旅游营业人的责任予以限制,以防止旅游消费者滥用权利,力求最大限度实现法律追求公平正义之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