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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公司是社会的缩影,其信用状况折射出社会整体信用水平;它直接影响市场经济的进程、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资源的优化配制和公民的福祉。因此,重视公司信用的法律规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我国法学界对公司信用有所探讨,认为公司信用的基础包括人的信用和资本信用,而“资本信用是资本企业的灵魂”,这种理论在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体现为法定实收资本制和法定最低资本限额。为保护债权人利益,提升公司信用水平,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将法定资本制发挥之至,“创造了许多世界之最”。然而,现实中,公司信用并未因此而有所提高,相反,公司信用出现危机:公司虚构注册资本和业绩,包装上市,欺骗投资者和债权人;公司被大股东或管理层操纵,上市公司成了它们的“取款机”,公司被掏空,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的权益被肆意践踏;公司恶意逃废债务,等等。这些事实提出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探讨和完善公司信用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本文针对上述情况,不揣本人学识浅陋,对公司信用的法律规制进行探讨。认为公司信用是指公司履行义务的能力,决定公司信用的因素包括公司履行义务的意愿和物质基础。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助于提升公司履行义务的诚意;以授权资本制为核心,同时辅之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和深石原则,可以强化公司信用的物质基础。“发达国家的诚实守信,不是其国民的高度诚信观念和道德水准使然,而是制度约束的结果,良好的制度塑造了诚信之民和诚信经营行为。”根据对美国规制公司信用法律制度的实证分析,对我国规制公司信用的法律制度进行反思,同时探讨规制我国公司信用的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