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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的应用一方面为投资方降低了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便利。凭借着自身的诸多优势,对赌协议自从国外引进来后便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在实务应用时也出现很多问题。关于国内对赌协议的应用一直存在着较大争议,尤其是其效力问题,尚未有法律对其作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在实务中导致诸多纠纷,滞碍了私募股权投资的发展。“海富案”的尘埃落定,确立了“与公司对赌无效、与股东对赌有效”的裁判范式,此后“翰霖案”、“华工案”的裁判进一步鼓励了商事交易,保障了合同自由,然而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突破了在“海富案”确立的裁判范式,从保护投资创业的角度来看,是明显进步的,但是理论上仍然有深入的探讨空间。研究私募股权投资视角下的对赌协议问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本文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中对赌协议进行数据分析来了解对赌协议在实践中的应用现状;其次立足于对赌协议的基本范畴,着重分析对赌协议的法律关系、法律性质以及结合实践中典型的案例分析具体的对赌协议类型;再次结合最新的法律文件和疑难案例梳理归纳实践中对赌协议应用中的各种争议焦点和难点;最后提出私募股权投资视角下对赌协议运用的完善路径。本文属于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商法解释规则研究》(16YJC820030)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