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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研究主要是以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旧《条例》)第37条展开的,而旧《条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信息公开义务主体认定标准不统一、诉讼资格认定不统一等问题。2019年5月15日起新修订的《条例》正式施行,其中对第37条做了重大修改,不再规定“参照本条例执行”,被学者称之为“脱条例化”。公共企事业单位与行政主体信息公开连接点的切断,虽然解决了“参照”模糊性等问题,但其遗留的问题和由此产生的新问题仍然不利于充分实现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本文则希望建立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统一的专门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内涵和特征,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特殊性;第二部分主要是对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包括旧《条例》第37条实施状况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现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第55条的解读;第三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的构想,包括完善立法、细化主体、明确例外公开情形和强化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