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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对于大多数银行来说,信贷资产占到银行总资产的一半以上,其带来的利息与费用收益占银行总收入的50%-60%。不仅如此,金融市场还出现了越来越多与贷款相关的金融创新产品,包括贷款证券化,贷款销售和其他信用衍生金融产品。因此贷款价格制定是否合理就关系到银行与贷款有关的一切经营活动的成败。由于习惯被动地依赖央行的利率政策来决定存贷款的利率,我国商业银行缺乏根据风险收益确定资产价格的动力和能力。但是从2004年10月29日起,我国人民银行规定各商业银行可在基准利率基础上自行决定贷款价格。因此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的贷款定价正处于由统一定价向自主定价的过渡时期,合适的贷款定价方式正是商业银行跨越这一步的关键所在。国外比较成熟的贷款定价模式包括成本加成模式、价格领导模式和客户盈利能力分析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各有优缺点,不能互相替代,但人们在使用某种模式时可以将另外一种或两种模式结合起来配套使用,做到优势互补。根据我国商业银行贷款定价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国商业银行应该尝试采用将三种定价模式结合使用。在这种方式指导下的贷款价格由内部资金转移价格、该笔贷款的营运费用率、违约风险补偿率、银行目标利润率、利率的调整幅度五部分构成。其中的违约风险补偿率可以借鉴KMV模式对信贷违约风险进行量化处理获得,利率调整幅度则由该客户的贡献度决定。为了使这一定价方式使用起来更加有效,商业银行还应该对其定价体系做出一定的改进,包括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建立合理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系统和健全内部风险评估系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