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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义务是我国侵权法领域中的一个新话题,它是近年来随着现实生活中不作为侵权案例的增多而逐渐引起人们关注的。侵权法中的作为义务是注意义务的下位概念,与不作为的注意义务相对应。因作为义务与不作为义务的区分,侵权行为可以划分为作为的侵权行为和不作为的侵权行为。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违反了不得侵犯他人权利的注意义务,而不作为侵权是违反作为义务为前提的。传统侵权行为法仅关注积极侵权行为,不作为并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在侵权法中原则上不存在积极作为的注意义务。一般认为作为义务仅存在于契约法领域而非侵权法,历史上,不作为不承担责任的原则常被用来划定侵权行为法与契约法的界限。在近现代社会,基于防范危险、保障安全的目的,作为义务在侵权行为法领域得到人们的认可。在特定的情形下,我们必须依照作为义务的指引为一定的行为,否则不作为也必须承担侵权责任。在最初的时候,作为义务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体现了社会道德标准的要求,然而现今作为义务已逐渐由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并在侵权行为法中得以体现。侵权行为法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类社会活动和分工的复杂程度的增加,侵权行为法所保护的对象将不断地扩张,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将源源不断的产生,而作为义务可以弹性地处理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因此它在扩张不作为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方面将会发挥很大的功用。本文就是以侵权行为法中的作为义务为研究对象,综合运用比较分析、历史分析以及实证分析等法学研究方法,从作为义务在侵权法中的地位入手,分析了作为义务的产生、存在原因及价值,义务的范围及类型,并以作为义务的违反为前提论述了不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最后对我国作为义务的立法现状进行了梳理,并提出了立法建议。文章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主要论述了注意义务在侵权行为法中的地位,注意义务可以划分为不作为的注意义务和作为的注意义务,前者是指不侵害他人权利的义务,而后者则是为他人利益着想的积极作为的保护性义务。作为义务有着它自身的特性,在侵权法中占据着日益重要的地位,对作为义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第二章论述了侵权法上作为义务的早期历史,它在早期法律中并没有受到关注,而在近现代社会的各国的立法和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出,这种状况有所转变,作为义务大多是在近现代司法实践中得以确认的。作为义务之所以存在,必然有其存在的原因和价值,本文在第二部分对此也进行了分析,认为作为义务的存在可归结于经济、社会及法律政策三方面的原因,作为义务的价值在于安全价值、正义价值、效益价值和弹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