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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司法主体对于利益衡量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已经有了较为清晰的认识,但关于利益衡量的界限、可操作性等问题仍有较大的探索空间。新时代背景下,公众对于疑难案件的妥当处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利益衡量相关理论与实践规范仍需及时跟进。面对机遇与挑战,应从把握好利益衡量的界限出发,确立法官的司法主体地位,走出传统“利益不可通约”之怪圈,建立起一套符合法治实践需求的规范体系。从而做到司法中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以实现利益衡量的目标追求与应有价值。文章首先对利益衡量的基本理论进行梳理,包括利益衡量的概念、种类、必要性等。而后将利益衡量的相关理论归纳为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方法的利益衡量,其基本上是作为一种补充法律漏洞的方法,强调在法律解释中去探求立法者的本来意图,坚持的是法教义学的立场,强调法律正义;二是作为方法论的利益衡量,即不拘泥于法律条文本身,更注重发挥社会因素对于解决司法纠纷的作用,是作为一种思想理念或指导原则而存在,强调社会正义。接着文章在肯定利益衡量重要性的同时,指出可能伴随其而来的潜在风险,因此主张利益衡量在公法领域的适用仍要审慎,并且强调法官在进行利益衡量时要遵循一定的价值导向,以最大程度的彰显法治。此外,通过对利益衡量的内部外部界限进行辨析,文章提出要通过提取案件中的民意,来作为识别疑难案件的依据,以更好地规范利益衡量的适用范围。最后,本文以两个疑难案件为例,通过分析指出目前影响利益衡量适用的利益不可通约、法官司法能动性缺失以及自由裁量权滥用问题。针对利益的不可通约,文章结合法经济学的方法,对案件所涉利益进行定量分析来为法官衡量比较提供更加全面的参考。同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强调要进一步加强法官队伍建设,在提升法官能力的同时,利用技术手段辅助案件进行“繁简分流”,以帮助法官在疑难案件中更好的运用利益衡量。接着本文论述了,目前我国审判制度对于利益衡量运用的限制问题,因此,需要厘清法官与法院的关系,在赋予法官自主能动审判权的同时,通过加强论证公开说理等,让利益衡量的主观性置于公众的评判之下,对可能产生的自由裁量权滥用进行限制。至此,为解决利益衡量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作出了自己的尝试与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