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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最初建立的目的是解决上市公司中由于委托代理问题而产生的“内部人控制”以及“大股东侵占小股东利益”的问题,规范上市公司的经营行为,防止会计造假、违规、舞弊等一系列问题的发生,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进一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自2001年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设置的初衷和独立董事制度最终的目的一致,更多的是发挥监督作用。但是,我们会发现,最近几年来,一幕幕的会计造假、舞弊案件仍历历在目,那么,独立董事制度是否能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有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呢?
本文在国内外学者的研究基础之上,选择以会计信息质量为角度,探讨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对于独立董事的监督能力,本文采用有效维度、能力维度、激励维度和环境维度四个维度进行度量。而对于会计信息质量的衡量采用信息披露质量作为替代变量。利用深市2007-2011年主板A股上市公司为数据,研究结果表明,我国的独立董事发表异议的比例有助于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同时发现了,具有的法律专业能力越高、提供中等适度水平的薪酬越高均能促进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有效发挥;但是我们没有找到证据证实会计专业能力、兼职数目、履职环境与独立董事发表异议的比例之间的相关性。以上的结论也说明了,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效果还没有符合引入的初衷,对我们来说,依然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