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行为与涉诉信访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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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2003年信访洪峰出现,涉诉信访问题凸显,逐渐成为司法实践和国家治理面临的一大难题。为解决涉诉信访问题,2004年以来,社会各界,尤其是司法部门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是信访量仍在持续增长。其中,重复上访和新增上访不断增加是信访量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那么,作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司法裁决为何无法令信访人息诉罢访?对此,很多研究者从传统文化、司法程序、人员素质等多个角度进行了分析,具有一定的解释力。但是,这些研究缺乏对涉诉信访问题的动态分析,尤其忽视了法官作为司法决定的主体在涉诉信访过程中的作用。有鉴于此,以法官为研究对象,探讨他们在信访前后的决策过程中如何思考,怎样行动,以及对涉诉信访问题的形成和解决起到什么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实地调研和访谈,目前不合法、不规范、不公正的法官行为大量充斥在司法程序的各个环节。这些为了金钱、权力和人情而背离法律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在人们心中的形象,使他们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严重质疑,继而成为上访的重要原因之一。当案件通过信访再次进入司法程序,法官在审理过程中是否能够满足信访人提出的利益要求,取决于当事人通过信访带给法官的压力大小。出于优于其他偏好的晋升偏好考虑,法官们对于闹访、缠访的信访案件往往会尽力解决,即使司法途径无法救济,他们也会想法设法通过诉讼外途径帮助信访人解决问题。于是,通过信访解决了问题的当事人,可能不再上访,也有可能得到“甜头”后,继续上访;其他没有通过信访实现利益的当事人,或原本没有上访意愿的当事人,看到人们通过上访获利后,也会受到鼓舞而继续上访,或开始上访。因此,在很多情况下,法官行为不仅没能有效地解决信访问题,反而有可能使涉诉信访进入恶性循环,越访越多。  “诉访循环”的出现增加了法官的工作压力和难度,不是他们想要的结果。作为理性的行为主体,法官行为的出发点和动机何在?通过分析法官行为的主要理论——法条主义和实用主义,对比中国法官行为的现实状况,发现中国法官遵循的是一种利己实用主义行为逻辑,反映的是法官在现有司法制度下,选择的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一种生存方式。  根据理性选择制度主义,追求效用最大化是个体行为的基本动机,而制度的存在可以约束个体的利己行为,避免集体困境的出现。所以,司法制度的设计应尽量规范和引导法官行为,使其成为公正的裁判者。但是,利己实用主义的行为逻辑,正说明了中国法官没有能够摆脱各种利益的诱惑和困扰。现有的司法制度容留并鼓励了法官的收入、晋升、关系和休闲等偏好,使法官的行为没有能够着眼于公共福祉,偏离了法律公正的根本追求。  由此可见,司法制度设计的缺陷导致了涉诉信访困局的出现。信访制度本身的存废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要想从根源上解决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对司法制度进行完善和改革。通过法官遴选、职业保障、奖惩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法官的自利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约束,使法官能够从社会公共福利和法律的根本目的出发进行决策。忠实于法律的高素质、精英化、专业化的法官队伍才能为司法权威提供真正的源泉,司法的裁决才能得到民众的信服。涉诉信访问题才有可能得到根本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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