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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影响巨大的跨国破产案件有增无减。我国立法对这一问题的长期忽视导致相关法律实践无所适从或自相矛盾。本文从跨国破产的概念、基本内容着手,主要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法律适用、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以及对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与协助等国际私法问题作一些深入探索和研究。文章在分析上述问题及其逻辑关系时,不仅借鉴了美国、英国、日本、法国、德国等世界主要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而且参考了跨国破产领域国际上的最新发展,特别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出版的《跨国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理事会通过的《第1346号关于破产程序的规则》中的一些重要原则和主要条文。作者通过深入的比较法研究和相关案例的参考,最终形成了对我国跨国破产法比较具体的立法建议。这包括:(1)在管辖权方面,我国应把以前模糊的规定明确化,基于保护本国债权人利益的考虑确认债务人住所地、主营业所所在地和财产所在地等必要的连结点而不必过分“自我限制”;(2)在法律适用上,要区分跨国破产的不同环节、不同方面采取分割制确定,破产债权中的优先权适用其产生国法律,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别除权和取回权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而不能一味适用本国法律;(3)在破产程序是否具有域外效力这个核心问题上,可与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欧盟破产规则》接轨,即允许主要破产程序和从属破产程序的同时存在。规定从属程序只有地域性效力,主要程序才具备普遍性的效力,从属程序必须与主要程序相配合、相协调。而确认主要程序的方法主要是看该程序是否由债务人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地法院启动;(4)最后,作者建议我国法院在承认与协助外国法院破产程序时,与一般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协助有所不同,可以针对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方法,并应进一步补充、完善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中的相关规定,增设以下配套内容:A.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破产程序可给予的救济条款;B.对本国善意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与诉讼程序条款;C.与外国法院或外国破产管理人的协助条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