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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指公司股东大会做出的决议在内容或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情形。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现已是大陆法系国家公司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规范股东大会决议的形成及瑕疵救济,保障公司正常运转和社会交易安全。虽然我国现行《公司法》对该制度做出了一些规定,但并不完善。本文将从公司团体属性的角度出发,以民主和程序公正为视角,论述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并对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提出一些完善建议。全文共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分别是引言和概述。引言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第二章概述介绍有关股东大会决议瑕疵问题的相关概念,股东大会做出决议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如民主性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第二部分即第三章,介绍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分类模式及具体瑕疵类别,包括无效的决议瑕疵、可撤销的决议瑕疵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这三种。同时对股东大会决议不存在这一类型是否有必要单独列出进行探讨。 第三部分包括第四、五章,介绍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提出异议时涉及的相关问题,主要以诉讼的异议方式为论述中心。其中第四章介绍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提出异议时涉及的相关主体:原告和被告。第五章介绍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提出异议后的法律后果:溯及既往的效力和对世效力。 第四部分立足我国现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全文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论述,提出一些有关我国股东大会决议瑕疵问题的立法建议,包括对瑕疵类型的建议和对股东大会决议瑕疵提出异议时涉及的相关主体的规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