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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期待原则,作为保险合同解释中新兴的一个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解释发生争议时,应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合同缔结目的所产生的合理的期待为出发点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该原则是规制日益泛滥的格式合同、追求合同中的实质正义的法意思潮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体现,对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促进保险业的发展意义重大。合理期待原则白产生至今,就一直备受争议,主要原因在于其一,该原则理论上不但背离了“明示合同条款必须严守和履行”等合同法基本原理,而且超越了传统保险合同解释理论;其二,在实际操作中,该原则究竟是否该以合同条款存在疑义为适用前提,并且“合理”之标准难以把握。对此,纵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一般仅涉及该原则某一方面的探索,尚未出现全面、系统的研究。故从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有对该原则进行深入、全面、系统地研究的必要。从合理期待原则的起源来看,该原则的产生有着深厚的社会积淀和历史背景,是为了顺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对现实的转变而在保险合同中提出并发展起来的。从法理角度对合理期待原则进行分析,发现该原则是为了应对在垄断资本主义、社会化大生产下,缔约双方经济地位悬殊导致格式合同的大量使用,而使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受到限制,传统合同理论已无法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迫于对合同中实质正义的追求而产生的,是传统合同理论基于现实变化而进行的转变和创新,是具体理论和制度为了实现法律的价值而进行的自我超越和发展。通过合理期待原则与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比较分析,可得知,鉴于其特殊性,在适用中并无优先性,只有在无法适用其他保险合同解释原则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权益的情形下,才予以适用。在实践中,合理期待原则并不以保单条款存在歧义为适用前提,并应从投保人的主客观条件、保险人对投保人期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来把握期待的“合理”性,同时对合理期待的适用存在仅限于格式条款、不适用于制定法或行政法规规定的条款等的限制。总之,合理期待原则对保险人之制度性优越地位起到了很好的限制作用,有效的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其精髓值得我国保险法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