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土地征收制度中农民权益补偿问题的法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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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通过南昌市青云谱区青云谱镇施尧村村民状告村委会——这起被法律界认为是“全国首例村民状告村委会”的行政诉讼案,引出问题。 在这起由于土地征收补偿引起的纠纷案件中,村民首先状告施尧村村委会,被青云谱区法院驳回;其后,村民又以“青云谱区人民政府”和“青云谱镇人民政府”为被告,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被驳回了其诉讼请求;再后,村民将上诉状递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到本文结稿时为止,此案依然没有结果。但村民们称,“一定要将官司进行到底!”为什么诉讼进行得如此艰难,村民却依然要坚持到底呢? 对这一问题的探究,必然要追寻村民状告村委会的原因。追问建“象湖农民公寓”的土地补偿费用是否过低,从而引发对我国现阶段的热点问题之一——土地征收补偿进行关注。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否存在问题?它的弊端有哪些?根据我国有关土地征收补偿的立法规定,可以分析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弊端,如:征地补偿范围窄、补偿标准过低;劳动力安置补偿项目设置不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导致征地补偿分配不明确;征收补偿分配缺乏监督等。 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弊端,既有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历史和传统的影响。其具体原因有: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2、非均衡发展政策;3、公共财政体制不合理;4、漠视私权的集体本位传统;5、法治水平不高。我国土地征收补偿是如此的现状,但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并非我国法律所独有。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理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土地征收补偿的特别牺牲理论;以重置价格为基础的完全补偿说不仅为多数学者所主张,而且在补偿实践中,甚至在不少国家的宪法中已经确认;世界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土地征收补偿的制度,对补偿原则、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等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这些成熟的理念和细致的规范都值得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去借鉴。 借鉴是为了更好地完善自己。要消除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中存在的弊端,拥有正确的征收补偿理念,建立的良好法律制度是必不可少的。因此,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从实然的角度来说,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是农民的生存权;从应然的角度来说,我国土地征收应该补偿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为中心的产权以及农地发展权。生存权、土地产权和农地发展权之间并非并列的关系,在土地征收补偿中体现着层层深入的关系,也就是补偿越来越全面。 从实然和应然的角度,对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是为了完善我国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的放矢,我国土地征收立法应拓宽土地征收补偿的范围,征收补偿应相当于被征收人因征收而遭到的各种损失之和。如将残余地分割损害、经营损失,以及其他各种因征地所致的必要费用等可确定、可量化的财产损失列入补偿的范围。在具体斟酌补偿费数额的时候,甚至应当将农民的择业成本和从事新职业需要抵御的风险等考虑进去;提高补偿的标准,逐步实现以市场地价作为征收补偿的标准,以维持农民的现有生活水平;丰富补偿的方式。 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涉及观念、体制、法律法规、利益调整等方方面面,很难在短期内一蹴而就。因此,在指导思想和实施步骤上应当采取分步实施的方式,但最终要实现与国际接轨的市场经济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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