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语言中模糊现象的研究

来源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ihaiyidao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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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糊性是自然语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模糊”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控制论专家札德教授1965年最先在一篇题为“模糊集”的文章中提出来的。而在中国,伍铁平教授是对模糊语言学进行系统研究的第一位学者。他创设了“模糊语言学”,并出版了专著《模糊语言学》。但是将模糊理论与其他语体诸如新闻语体、广告语体、法律语体等结合起来进行分析,这方面的工作做得还不够。 法律在我们生活中无处不在。法律通过语言表现出来,语言是法律的载体。模糊性是语言的一个重要特征,所以法律必定会被语言的模糊性所影响。法律语言最鲜明的特点是准确性和严密性,但并不排除模糊语言的使用。模糊语言客观地存在于法律语言中。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一些模糊表达,可以使法律语言达到实质上的准确性和概括性。本文从语义学角度和语用学角度出发,讨论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分析法律语言中存在模糊语言的客观性和必要性,从语义学角度对法律模糊语进行分类划分,从语用学角度阐述法律模糊语的语用功能。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和关联理论分析了模糊语言在法律英语中的作用,从语用角度探讨了法律语言中的模糊性,从而强调模糊语言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 本文共分四章。第一章对模糊语言的发展进行综述,介绍了模糊语言的定义及几个重要的模糊概念。第二章介绍了法律语言的发展状况,并指出法律英语的特点,以及法律语言中存在模糊现象的原因。第三章从语义学的角度介绍了模糊限制语的定义,并分析了法律语言中模糊限制语的分类及法律文体中模糊限制语的运用和表现。由于本文从语用角度分析法律语言中的模糊现象,所以在第四章中提出几个重要的语用原则,即合作原则,礼貌原则和关联理论,然后以法律语言为载体,从语用角度对法律语言的模糊性进行分析。论文最后一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并指出其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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