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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禁止令并不是我国新创的制度,是从国外的非监禁刑制度中引用和借鉴的。为了使刑事禁止令的适用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机关联合颁布了《关于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文中简称《规定》)。但在实践中若要得到合理的运用,还需要时间进一步观察和调整。对刑事禁止令的研究是为了确保广大办案人员正确适用禁止令,深入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本着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方针,再结合各地实践的情况,为禁止令的有效适用和完善提供理论上的支持,这也是笔者撰写此文的目的。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着重对刑事禁止令的法律性质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做了比较分析,并阐述了禁止令的功能。学界对刑事禁止令的性质主要有四种观点:保安处分说,缓刑指示说,资格刑和辅助措施相结合说及综合性处遇说,本文所持的观点是保安处分说。第二部分将刑事禁止令适用的规定作了详细剖析,并指出我国刑事禁止令现行立法下存在的问题,如禁止令的适用对象范围较窄,针对人身危险性程度的判定缺乏制度保障,禁止令缺乏相应的救济措施,禁止令没有规定撤销程序。第三部分主要介绍了域外关于禁止令制度的一些立法情况,将社区矫正制度和保安处分制度两相对比,以找出对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完善的有益探索。第四部分则主要从立法层面对我国刑事禁止令制度出现的问题提出了些许建议,如对人身危险性如何确立评估体系依然是立法上的空白,对于假释和监外执行制度中是否可以适用禁止令,及对刑事禁止令的救济程序和撤销程序提出了一些看法。由于刑事禁止令制度在我国刚刚出现不久,在司法实践中逐渐暴露出了一些立法上的漏洞,使得法官们对禁止令的运用产生了许多困惑,不能使禁止令在实践中得到应有的适用。本文即从禁止令的立法层面进行分析,对某些立法上的问题提出了一些看法,期望可以对我国刑事禁止令的发展提供有益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