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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于生态侵权救济法律问题的论述,是基于环境侵权既包括对坏境的污染还包括对生态的损害这一前提下进行的。作为环境侵权类型之一的生态侵权,引起生态损害的发生,影响生态平衡,直接关系到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生态安全问题。生态安全表面上看,是生态系统对于人类的安全,但实际的基础问题是首先确保生态系统自身的安全。这就需要我们不应仅仅局限于环境污染这一个方面来做出反应,而应重视生态侵权的救济,把生态侵权作为环境侵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引入到现行法律制度当中。本文主要从救济的视角出发,分析生态侵权的理论基础,联系环境侵权及污染型环境侵权的特征,完成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分析。生态损害的特点及现代环境伦理观,决定了生态侵权救济的重要性,对生态侵权损害进行救济是维护生态安全、保持社会稳定的需要。通过对生态侵权救济的法律关系、救济原则、救济方式等理论上的分析,可以更好地把握建立生态侵权救济体系的重要性。文章在梳理相关问题的过程中,重点把关注点放在了关于生态侵权归责原则的选择、因果关系的界定及公私法在救济制度中的结合这几个方面。因为正是对于这几个重点问题的探讨,才完善了建立生态侵权救济体系的大体思路。随后就是为探索具有环境法自身特色的救济途径,所提出的完善这个体系的几点建议。文章的最后,基于生态侵权救济的研究与生态安全战略实施的相关性,重新考虑了环境法上的生态安全的理念,展开了对生态安全立法上的探索。总之,现行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中,很少有专门性、系统性的对于生态侵权损害救济的价值和功能的探讨。我国现行立法中的环境侵权主要指因环境污染而造成他人损害或危险的事实。以环境污染为中心对环境侵权进行建构已经成为传统思维的惯例,无论是在民法的侵权法领域,还是在环境法的视野中,均忽略了生态遭受破坏的那一部分损害填补,这是不全面,也是不公平的。基于目前对生态侵权有关的问题和事实的分析,有必要对于救济制度进行总结和探讨,这对于我国生态安全战略的制定与实施,无疑会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