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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伪造的法律效力和损失承担是我国及国际票据立法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伪造人通过伪造票据从而获取非法利益,而致真正的权利人遭受损失。票据伪造的最终风险应该由伪造人来承担,但是实际情况是,伪造人在获利后便销声匿迹无从查找,而这个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怎样在当事人之间分担票据伪造的风险,才能达到公平合理的效果呢?关于如何在票据各方当事人之间分担风险,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Kildor-Hicks理论,第二种则是损失分担原则。有学者支持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当事人的风险,笔者认为,如果各方当事人均存在过错,那么按照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分担,应该是解决这一问题的较为理想的选择,能够达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票据伪造的法律风险承担问题不仅具有很强的理论价值,实务中也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问题各个国家的规定不尽相同,而我国关于这方面的制度也很不完善,因此有研究的必要。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初步探讨,现概括如下:本文绪论部分,通过一个有关票据背书伪造的案例,以及法院的判决,揭示出实践中对票据伪造法律风险的承担存在着不同的认识,由此使得同一案件在不同法院得到了相互矛盾的判决,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因此,研究票据伪造的法律风险承担问题有着现实的需要和重要的意义。本文第一章论述了票据伪造中法律风险承担的多层次性及一般原则。在这一部分中,首先介绍了票据伪造的概念、表现形式及构成要件;进而分析了票据伪造的性质,指出票据伪造不是票据行为;随后介绍了票据伪造情形下承担法律风险的多层次性,主要介绍了Kildor-Hicks理论、责任分层理论和损失分配理论;紧接着对票据伪造中法律风险承担的一般原则进行了介绍,通过对日内瓦法系与英美法系不同规定的陈述,引出我国票据法对此问题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第二、三、四章是本文重点论述的内容,分别对票据伪造中付款人、持票人、被伪造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情形进行了全面分析,并据此形成了第五章关于当事人之间分担法律风险的结论。下面对这四章逐一进行介绍:本文第二章介绍了票据伪造中付款人的法律风险承担。现实中,付款人承担法律风险的可能性比较大,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未尽到对票据的审查义务、对提示付款人的身份证件未尽审查义务、付款人恶意或重大过失付款、付款人在司法解释第七十条规定的情形下付款等情形。付款人承担了错误付款的责任之后,可以向伪造人或其他无权利人进行追偿。同时,如果付款人存在抗辩事由,则可以免除承担风险的责任,对此问题本文也将有详尽论述。第三章是对票据伪造中持票人法律风险承担的论述,主要通过介绍日内瓦法系和英美法系关于持票人承担法律风险的规定,引出我国法律对此问题有着与日内瓦法系相近的规定,同时指出了我国与日内瓦法系关于此问题的不同之处。对持票人单独承担法律风险的情形,本文区分了原持票人和现有持票人两种情形分别进行论述。对持票人承担风险后的追偿权,文章也做了相关介绍。本文第四章介绍了票据伪造情形中被伪造人的法律风险承担,具体分析了被伪造人承担法律风险的特定情形,包括票据代行人未经授权以本人名义为票据行为和被伪造人对无权代理人的票据行为进行追认等情形。对被伪造人的抗辩权及举证责任问题,本文对被他人模仿签章情形、印章被他人盗用的情形和滥用保管中他人印章的情形分别加以论述。此外,对被伪造人为原持票人时主张权利的要件及举证责任进行了分析。本文最后一章探讨的是票据伪造中当事人之间法律风险的分担。在前面四章分别对票据伪造中各当事人承担法律风险的情形做了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探讨各当事人之间对法律风险的分担问题,通过对被伪造人与付款人之间以及持票人与被伪造人之间风险分担的可能性进行讨论,提出了合理平衡各当事人之间损失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