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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悬赏广告是侦查机关为了侦破刑事案件所经常适用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手段。在我国,刑事悬赏广告历经多年的发展已经被公安机关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刑事疑难案件的侦破上。刑事悬赏广告不仅能够扩大信息搜集的范围,大大提高侦破效率,同时也能够向广大民众及时发布案件信息,提醒民众关注案件。但是,刑事悬赏广告制度依旧不完善,存在很多值得思考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制约着该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同时也影响到发布人和相对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成立要件以及具体适用问题需要认真研究。第一章是刑事悬赏广告的概述。刑事悬赏广告作为悬赏广告的一种,也具有悬赏广告的一般特征。因此,本章从悬赏广告的涵义、要件和法律属性入手,来探讨刑事悬赏广告自身的法律特征。刑事悬赏广告也具有自身特有的法律特征。最后,本章论述了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关于刑事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的契约说和单方行为说都具有自身的缺陷。刑事悬赏广告不同于普通的民事悬赏广告,由于其具有行政属性。因此,刑事悬赏广告应当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人达成的行政合同。第二章从刑事悬赏广告在国内外发展的现状入手,探讨刑事悬赏制度构建的必要性。构建刑事悬赏制度可以将诉讼效益最大化;可以广泛地贯彻群众路线;可以弥补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侦查困局;也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法治要求。可见,刑事悬赏广告制度是符合当代法治建设的要求的。但是,引发人们进一步思考的是刑事悬赏广告在我国所面临的发展困境。首先,适用刑事悬赏制度的案件范围模糊。其次,刑事悬赏金额的确定缺乏相应规范。最后,刑事悬赏资金的来源渠道缺乏明确的规范。第三章主要探讨了相对人的有关问题。明确了相对人的范围,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犯罪嫌疑人自身以及负有特殊职责的公务人员不能成为刑事悬赏广告的相对人。进而,对于相对人的履行行为的有效性进行具体认定。认定履行行为的有效性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考察:相对人提供线索的时机是否有效;相对人获取线索的手段也应该考虑是否通过合法的手段,非法手段获取的信息应该排除;相对人的履行行为也会因自身或者悬赏广告发布人的原因而失去效力,失去效力的履行行为赏金是否支付本章也有所涉及;相对人提供的线索是否有效的举证责任也会影响赏金能否支付。第四章讨论的是刑事悬赏广告的赏金分配与支付问题。主要探讨了相对人是数人情况下悬赏金额的法律分配问题以及相对人履行刑事悬赏行为中受到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法律问题。之后,分析了公安机关不按照悬赏广告的内容支付赏金,所产生的法律问题。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公安机关错误支付赏金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否追回已经支付的赏金,并且刑事悬赏广告的失效如何判定都是本章着重所探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