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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大陆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独特的自然景观,其极端的自然环境使之成为地球上人类发现、开发及受影响最晚的大陆,近年来在科技条件逐渐成熟及人类消费需求提高的情况下,前往南极旅行的人数迅速增长,也造就国际南极旅游组织协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Antarctica Tour Operators IAATO)与相关国际自治组织的兴起;同时,在1959年《南极条约》、1991年《关于环境保护的南极条约议定书》等条约和文件的限制下,南极旅游受到一定的约束。然而这些条约本身对于南极旅游议题的规定有所欠缺,导致其在执法权和执法力度上有所缺憾,再加上国内研究多局限于从旅游规划和旅游管理角度出发,对南极旅游前景进行设想或介绍,法律规范构建之议题尚属阙如。故本研究以南极旅游所面临的国际法问题为导向,简析南极旅游业相关组织现况及法律问题,并探讨人类活动对南极生态的影响以及在目前国际法框架下对该类行为该如何规制。再以曾经对南极部分地区提出过主权主张的三个典型的南极旅游业国家澳大利亚、英国及智利所订定的相关国内法为例,探讨中国在南极旅游国内法层面的相关制度及法律构建问题。最后针对本国涉及南极旅游相关立法和管理组织、发展南极旅游业的必要性及南极旅游国内立法三个面项,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