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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是最古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人民调解制度作为我国特有的一种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其自治性、民间性的特点不仅继承和发扬了我国传统的民间调解,且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一直以来,它以简易便捷的程序和低廉的司法成本为广大群众所认可。然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所引发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及现代化法治进程的加快,人民调解制度一度陷入了困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调解制度再次被重新定位,调解与诉讼不应互相排斥,相反,调解和诉讼应相互融合,发挥互补优势。本文以城市居民社区为考察对象,从介绍人民调解制度入手,分析了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的特征及当前居民社区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境外的ADR制度,从立法和配套制度两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的概念入手,介绍了城市居民社区的三种主要纠纷类型,进而对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的四个主要特征进行了分析,本部分是论文的必要铺垫。第二部分:这一部分重点分析了《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之不足,阐述了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制度在具体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如调解民间性、自治性的弱化,物质保障的制约,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等。第三部分:重点阐述了笔者对城市居民社区人民调解制度改革方向的一些建议。首先是简要地介绍了美国、德国、日本、台湾等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在借鉴这些国家或地区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完善建议。其次是从从立法和相关配套制度两方面对人民调解制度提出具体的完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