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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犯罪数额是刑法规定受贿罪构成要件的重要内容,对受贿罪的定罪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对受贿犯罪数额规定主要是概括性数额规定和具体性数额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九)》)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八十三受贿犯罪数额具体规定修改为概括性规定,意义重大。概括性犯罪数额在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与刑法的深入实施中,存在诸多问题,亟需解决。首先从国内外不同法律体系探讨受贿犯罪数额的规定,得出启示,受贿罪关于犯罪数额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一直在具体性规定与概括性规定中“精益求精”,从不同时期的不同规定中了解《刑法修正案(九)》对受贿罪犯罪数额修改的合理性与不足。其次探究受贿犯罪数额的不足,第一,贪污、受贿犯罪适用同一定罪量刑数额标准,不能反映犯罪的本质差异。贪污、受贿罪侵犯的法益不尽相同;第二,受贿罪犯罪数额比重过高。受贿罪以客观的数额为定罪量刑标准,忽视了情节对受贿罪的影响;第三,司法实践中受贿犯罪概括性数额标准难以适用。不同的地方,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概括性犯罪数额的具体规定需要有标准衡量;第四,受贿犯罪主体身份不同,适用同一处罚标准不科学等问题。在法律修改之后的大背景下,这些问题需要合法合理的解决。再次,抽取全国各地受贿犯罪判决书,上海地区近二年受贿罪判决书进行统计归纳,对受贿犯罪规定的不足问题提出相关建议:第一,设置独立的受贿罪定罪量刑标准;第二,加重“情节”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第三,设定合理的数额标准;第四,依据受贿罪主体身份设置处罚较严格的犯罪数额标准。另外,对受贿罪中疑难犯罪对象的数额认定进行探讨,例如收藏品、有价证券、购物卡、假冒伪劣产品等。并以案例切入,式探究共同受贿犯罪数额认定的相关问题。文章的目的旨在分析受贿犯罪数额规定的不足问题,提出合理建议,从而为我国法律理论、法规实践的调试提供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