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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犯罪分子提供了一片新的犯罪土壤,其中,煽动型犯罪的主战场也由现实空间转移到了网络空间,而现行刑法对网络煽动性言论的规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文章以网络煽动性言论作为研究对象,通过整理现行刑事立法、收集相关司法案例来归纳网络煽动性言论刑法规制现状,意图通过对网络煽动型犯罪的构成要件的研究和规制网络煽动性言论基本立场的提出来对网络煽动性言论之刑法规制进行完善。全文共4万余字,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网络煽动性言论之概述。网络煽动性言论是指行为人在网络空间以劝诱、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法,意图使不特定或多数人产生或强化违法犯罪之决意的言论,其具有行为隐蔽性、传播无中心性、主体强互动性、危害叠加性的特点。第二部分:网络煽动性言论的刑法规制现状。通过梳理煽动型犯罪的刑事立法发现,其立法存在入罪门槛低、煽动的环境因素不明确、目的性要求不明确、煽动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煽动没有规定暴力内容、缺乏免责事由的条款等缺陷;通过收集整理煽动型犯罪的司法案例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量刑差异过大,入罪标准不明确、危险性判断标准模糊等问题。第三部分:网络煽动性言论之构成要件。网络煽动性言论的客观构成要件应包括煽动方式、煽动对象、煽动情节、煽动之因果关系等;其主观构成要件应当包括认识因素、意志因素和目的因素。网络煽动性言论既可以以作为的方式实行,也可以以不作为的方式实行;不特定的多数人是网络煽动犯罪的共同对象;煽动情节应具备直接公开的性质,而网络空间的公开性要结合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进行认定;煽动行为与被煽动者犯意的产生和其犯所煽动之罪的犯罪结果之间仅仅是一种重要的条件关系,而非刑法上的直接因果关系,其不影响网络煽动犯罪的定罪但影响其量刑。网络煽动性言论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知其煽动行为会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仍然追求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网络煽动性言论只能以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第四部分:网络煽动性言论规制之基本原则。对于网络煽动性言论的规制,应当坚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比例原则和利益衡量原则。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主要体现在刑的谦抑而非罪的谦抑;比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均衡性原则三个子原则,要求对网络煽动性言论的限制手段要适当,符合刑法的目的,在有多种措施可以规制网络煽动性言论的时候,选择对公民个人权益侵害最小的一种;利益衡量原则要求在规制网络煽动性言论的时候要对各种利益进行衡量取舍。第五部分:网络煽动性言论刑法规制之完善。包括网络煽动性言论刑事立法的完善和刑事司法的完善,在刑事立法中,要明确网络煽动各罪的构成要件、增设免责事由条款、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在刑事司法中,对于网络煽动性言论的社会危险性的判断,需引入“明显而即刻的危险”原则标准,而对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判断,需要结合言论内容、行为人个人背景、发表空间、事前准备与事后态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