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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城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正在由家庭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农村金融体系。现行农地金融制度在满足规模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方面,受到诸多条件的制约。近年来多地对利用政策性担保措施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进行了探索,2015年农业政策性信贷体系更被国家层面作为破解三农发展中“融资难”问题的措施而提出。既有的相关研究对政策性担保生效的具体机制研究尚不够充分,本文重点研究了在我国特殊的农地金融制度约束下政策性担保机制如何生效这一问题,因此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和一定的理论价值。本文分析的理论基础是融资能力理论。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是担保合约通过影响信贷合约中借款人的激励相容条件和贷款人的参与约束以提高借款人的融资能力。该能力通过担保合约达成时借款人需要满足的最低担保品要求来衡量。文章以最低担保品决定的“金融机构-企业”两部门分析框架为基础开展理论分析。本文分析的现实基础是我国特殊的农地金融制度。文章归纳出政策性担保机制面临的三个主要约束:担保品价值约束、交易成本约束和政府干预约束。在此基础上,本文重点分析了农地金融制度中的政策性担保增信激励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理论分析层面,以两部门模型为基础,引入政策性担保机构,创新性地构建了包含“金融机构-企业-政府”的最低担保品决定三部门模型。同时结合现实基础,将担保品处置成本作为假设条件纳入模型框架。实证检验层面,选取国内较为典型的山东枣庄农地金融改革案例进行了案例分析和实证检验,以期与理论分析结论互相验证。具体内容包括:政策性担保增信激励机制的分析。该机制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补充借款人担保品价值和降低贷款人担保品处置成本途径来实现增信目标。研究发现,政策性担保可以降低贷款人参与约束进而提高借款人融资能力。担保品处置成本越高(变现率越低),政策性担保的增信效果越强,而借款人意愿接受的担保费率越低。政策性担保风险分担机制的分析。该机制是指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分担借贷双方的项目失败风险和担保品处置风险来实现其政策目标。研究发现,政策性担保可以提高贷款人在项目失败时的收入并降低其担保品处置风险,从而降低贷款人在信贷活动中的风险分担,激励其发放贷款。但是借款人和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总风险分担较附加政策性担保合约前有所增加。同时,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目标选择对风险分担机制效果起到直接的影响。枣庄市农地金融改革案例的分析。该案例是以政策性担保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放的典型案例。案例分析发现,政策性担保措施是增加农地抵押贷款供给的一个重要途径,可使获得担保的借款人融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贷款人的贷款意愿也因风险分担程度降低而提高。以枣庄市230家申请政策性担保的农地规模经营合作社为样本,进行Logit检验的结果亦支持了理论分析的结论。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全文结论:在我国农地金融制度框架内,政策性担保机制确有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政策性担保机制从多个途径影响政策性目标的实现,应综合考虑其政策效果;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目标对于政策性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的作用。据此提出了积极发挥政策性担保的增信激励作用、合理确定政策性担保在农地金融活动中的风险分担、科学设定政策性担保机构经营目标等政策建议。本文创新性地构建了政策性担保的“金融机构-企业-政府”三部门分析框架,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系统分析了政策性担保的增信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的作用途径,有助于更深入理解不同条件下政策性担保的有效性及作用机制,从而为优化政策性担保支农政策提供借鉴。受限于知识和资料的不足,分析对象局限于1984年确立农地国家和集体所有制之后,未能从更远的历史角度进行分析;受限于农地金融改革的区域分割现象,实证研究仅采用东部地级市枣庄市的案例及数据,未能以多个试点区域资料相互印证。后续的研究工作中将尝试对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