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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我国民间借贷高速发展,也受到了各个方面的的关注,民间借贷作为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融资手段,一方面解决了人们生产中发展所需的资金,另一方面也为民间资本拓宽了投资渠道。民间借贷犹如一把双刃剑,在正效应的另一面展现出来的高利贷带来的刑事、民事案件高发,借贷人躲债,给民间借贷的良性发展带来严重的损害。在政府的金融理论压制下,现行的法律、法规仅采取简单的行政管理方式和简单的司法救济。民间借贷需要从立法上进行规制,政府也要加强引导。民间借贷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制度性的缺陷与监管弱性,与民间借贷市场的供给形成紧张关系。在我国现行高速发展的民间借贷市场,避免民间借贷对经济产生严重的破坏性,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第一章首先对民间借贷的概念作了初步界定,通过与金融借贷之间区别,商事性借贷,以及与高利贷、非法集资的对比,力求给民间借贷一个准确的定义,并介绍了我国民间借贷存在的基础,分析了民间借贷的存在的原因;第二章,对民间借贷进行必要性分析,从社会的和谐的建构,推动经济的发展,均衡地域上的金融服务,分担金融风险四个方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从社会部稳定的因素的增加,对国家经济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一定程度上加大金融风险,造成国家税收流失的四个方面分析了民间借贷的消极作用分析;第三章,主要是对美国、印度、台湾等国家或地区的民间借贷制度的考察,总结相关的经验;第四章,笔者对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中立法、行政监管、司法实践的现状进行阐述,并与国外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出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不足;第五章,主要是针对不足从立法上建立统一的民间借贷法律规范,行政监管中的民间借贷的准入机制,司法实践中通过保障民间借贷权利人与国家金融管理的制度的均衡度来完善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本文采用文本分析方法,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民间借贷法律规制问题进行研究,并对我国民间借贷所陷入困局的解困提供一些建议,期待能够继续发扬民间借贷的正效用,削弱民间借贷的负效用,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