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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商的责任与免责,是互联网带给法律界的一个疑难问题。对此,国内外学术界多有探讨,观点却呈多样化,一直没有形成一个清晰的、较为权威的体系。本文认为产生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在于国内外法学界从来没有一个对网络服务商系统的、于法律地位和责任的认定有意义的分类。 本文第一步将重点放在对网络服务商进行分类,首先阐明了业界存在的ISP、ICP两个概念于法律分类无意义,然后按照网络服务商在网络活动中的作用,尤其考察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产生和传播过程中控制能力的大小,将其分为五类,分别是网络接入服务商、网络信息内容提供商、网络信息传输服务商、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以及电子商务的第三方促进者。 在分类的基础上,本文按照互联网的两大主要应用——信息传输和电子商务,结合每类网络服务商的法律属性,进行分别探讨。本文第三部分探讨网络服务商在信息传输中的责任问题。从归责原则的演变到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再到我国立法的实然与应然选择,进行了全面分析。本部分还特别指出了P2P服务商责任的特殊性和应当适用的特殊规则。本文第四部分探讨网络服务商在电子商务中的责任问题,重点介绍了网络化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承担的消费者保护义务以及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特殊法律地位与特殊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