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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商业化使用他人特别是名人的姓名权去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以期得到商业利益。商家为了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利益,经常未经允许擅自商业化使用他人的姓名权。而我国并未承认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包括两个基本的要件:(1)使用某人姓名权;(2)得到商业利益。虽然大量商业化使用他人姓名权的现象不断产生,但是我国法院只能解决落入现有法律范围内的商业化使用他人姓名权的现象,比如:人格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而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均不在现有法律范围内,所以我国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来保护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而选择哪种方式保护及如何保护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本文共分为四章,分别是:第一章主要介绍了具有代表性的西方国家对于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现象是如何保护的。共分为三节,第一节是对英国侵权行为保护的概况和几个典型案例做了介绍,英国法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去保护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只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的“假冒诉讼”、商标法对商品化权提供一些有限的保护。第二节是德国法的权利统一保护。德国法关于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的保护是比较成熟的,德国在传统人格权理论的基础上大胆创新地提出了姓名权具有财产性的观点,开创了“统一人格权保护模式”,这种模式具体来讲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保护人格权的精神利益;第二,保护人格权的财产利益。第三节是美国的公开权保护。公开权指个人,特别是公众人物或知名人士,控制商业化使用自身姓名、肖像、声音等其他形象的固有权利。第二章主要我国现行法律对于保护姓名权商业化使用情况的介绍。主要是人格权法、商标法和不正当竞争法,本章还选取了几个国内典型的关于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的判例并对它们进行了分析,明确了国内现行法并不能有效地保护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第三章主要是对我国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的承认及保护进行了法理分析。主要是从专有权和有益效果两方面进行分析,从而有效推出我国保护姓名权商业化使用的必要性。第四章主要是介绍借鉴美国的做法创设一种新的权利——形象权,保护姓名权的商业化使用。共分为两节,第一节是形象权的定义。第二节是形象权的保护。认定侵犯形象权有四个基本要件:(1)被告使用了原告的形象或身份特征;(2)被告使用原告的形象是为了商业利益;(3)原告并未同意授权被告去使用其形象;(4)给原告带来损害。通过案件分析,了解认定侵权时的注意点。如形象特征必须具有可辨识性,被最低量的公众辨认出。未经授权使用权利人的形象权包括超出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届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