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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法院是信息技术与司法活动深度融合的时代产物,是信息化时代下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是保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缓解法院“案多人少”压力的重要工具。在智慧法院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阳光法院、电子法院、智能法院、互联网法院等相关概念,虽然都是信息时代发展的产物,但仍有不同之处。阳光法院与智慧法院的侧重点不同;电子法院与互联网法院、智能法院与智慧法院本质上属于同一类型法院,只是名称不同;互联网法院与智慧法院存在交叉部分,互联网法院的部分实践可迁移到智慧法院建设中。在建设智慧法院应当实现三个层面的价值目标:首先是内部管理层面,通过将技术理念贯穿于法院的内部管理,实现管理的精细化、智能化;其次是审理裁判层面,立足于全流程的审理和裁判工作,提高审判的质量与效率,优化审判服务;最后是信息公开层面,通过建立司法数据库和司法数据开放共享平台,实现科技理念与司法公开的深度融合。但在智慧法院建设过程中,出现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建设重心的失衡、法官队伍建设不同步、裁判公正性有待加强、过分强调模块建设以及配套措施有待完善等难题。出现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技术决定论”与“技术辅助论”的认识偏差,司法公正与效率辩证理念、系统建设理念与战略合作理念的缺失以及法官素质教育不足等。为此,我们应当以《乌镇共识》为智慧法院建设的基本指南,始终坚持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辩证理念和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以及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基本原则,先通过明确智慧诉讼与传统诉讼的关系、确立技术辅助裁判的审判模式和建设一体化在线诉讼机制,对智慧法院的诉讼流程进行再造,再从转变管理理念、网上案件管理体制和健全法官考核评价机制三个方面进行智慧法院的效能管理建设,最后通过制定司法数据开放共享的标准规范以及建设司法数据公开、共享平台,促进智慧法院的司法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