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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质证制度是民事诉讼证据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贯彻民事诉讼公开原则、辩论原则,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的具体表现。但是,这一制度为我国司法实践所忽视,也不为法学理论所重视,显然,这与民事质证制度的地位和作用极不相称。因此,从观念上正视,从立法上重视民事质证制度,并从理论上进行深入研究尤为必要。 本文认为,质证是在法官的主持下,各方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庭审中出示的证据表示认可或否定,以及提出否定的证据和理由,以供法官审查判断的诉讼活动。它是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的重要手段,是法官查明案情的科学方法,是法院树立公正形象的有效途径。民事质证制度是一项内容丰富,涉及面广的诉讼活动,它由质证主体、质证客体、质证内容三要素构成。我国目前所实行的职权主义质证模式不利于调动质证主体的积极性、提高质证水平和质证效果,应适当吸收当事人主义质证模式的有益成份。为了确保质证公开、公正、高效有序地进行,在质证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讲究科学的方法。最后,质证制度的贯彻落实还有赖于与之相配套的制度的完善,当前最主要的是要尽快设置审前准备程序和完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