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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实施“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猛,现已成为全球最主要的资本输出国之一。我国签署大量双边、区域经贸协定,力图为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高速发展提供保障和渠道。其中,双边投资协定作为唯一直接保护和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经贸协定,吸引了较多研究尝试探讨双边投资协定对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然而这些文献仅从制度视角探究了双边投资协定如何影响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对于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的研究尚有可拓展之处。本研究尝试从双边投资协定异质性角度实证分析双边投资协定对直接投资的影响,探索双边投资协定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机制,试图为双边投资协定这类双边制度安排提供理论解释和经验证据,这对规划未来的双边制度安排有重大的实际意义。通过梳理和总结以往研究,考虑到可能存在的自我选择性偏差和异质性偏差,运用“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实证检验双边投资协定在异质性约束下对对外直接投资的影响。实证结果表明:双边投资协定在签署之后、生效之前的时间窗口内对直接投资的促进效应不明显,而双边投资协定的生效将显著增加中国对签约国的直接投资存量;包含强投资者-东道国争议处理机制的双边投资协定具有更加明显的直接投资促进效应。为了得到更为稳健的结果,本研究运用不同的匹配方法进行稳健性检验,得出的结论相互一致。研究结论:第一,应该注意到双边投资协定在签署之后、生效之前的时间窗口内并没有完全的法律效力,不能起到有效引导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签约国的作用,所以建议政府在谈判阶段应为缩短或者明确协定文本中约定的生效时间做出努力,加速签署后的审批流程、减少审批时间,并尽可能通过外交途径与签约国协商加快其内部审查,以推动双边投资协定尽早生效,起到引导对外直接投资的作用。第二,强投资者-东道国争议处理机制(如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比弱投资者-东道国争议处理机制(如各类特设仲裁庭)法律授权程度更高、司法成本更低,有着更强的保护和促进作用,因此建议政府与直接投资东道国签订或者续签双边投资协定时,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该选择包含强投资者-东道国争议处理机制,这可以更有效地保护中国投资者在签约国的权益,并且促进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流入签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