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抵押权所承载的债权担保机能使其本质上是作为债权保护的手段和方法而存在,然作为权利本身的抵押权也需要来自法律的保护和救济,因为“没有救济的权利即非权利”。本文从抵押权保护和救济体系中择取抵押权之侵权责任,围绕侵害抵押权之侵权责任的诸方面内容展开分析论述,集中分析了抵押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抵押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以及抵押权侵权救济和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本文共分三部分,约三万多字,第一部分是抵押权侵权责任的理论基础,从抵押权和侵权责任分述,为下文进一步论述抵押权侵权责任奠定必要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抵押权侵权责任的实现,包括抵押权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是本文的本体及重点。由于我国法律语境下的侵权责任在内容上涵盖了传统大陆法系对物权私法保护的两种方式即物权法上之保护和债法上之保护,前者为物权请求权(或称物上请求权)方式,后者为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方式,所以对抵押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是统一分析的,提出法益侵害要件上,对抵押权价值量的减损、对抵押权人法律地位的干涉以及对抵押权存在及实行上的妨害或妨害可能都可谓侵害了抵押权,不以抵押权担保力不足为必要;行为要件中梳理了抵押权侵权行为类型;因果关系要件方面,其完全可以适用所有权侵权的有关原理,但分析了第三人侵害抵押权时,抵押人的行为与抵押权侵害间可能存在的因果关系;主观过错要件方面,追究直接针对抵押权的侵权行为的责任或侵权行为减损抵押物价值需要恢复担保利益,要求行为主观上具备故意或过失。抵押权侵权责任的法律效果部分,针对前文梳理的侵权行为类型,分别分析了相应的具体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第三部分抵押权侵权救济和抵押权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分析了抵押权侵权救济和抵押权保全权、抵押权侵权救济和抵押权物上代位权的适用关系,认为侵权行为人是抵押人时,可以发生针对抵押人的侵权责任和抵押权保全权的竞合,侵权行为人是第三人时,可以发生针对第三人的抵押权侵权责任和物上代位权的竞合,抵押权人可以根据自身利益的考虑,择一行使,不能同时行使,选择其一的同时意味着对另一方式的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