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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进场交易制度包括会员体系、交易鉴证程序和交易纠纷的解决机制三个方面的内容。会员体系是进场交易制度的核心,会员体系的构建和完善对进场交易制度的形成起到关键作用。交易鉴证程序有三个方面的作用:首先是将船舶买卖活动强行纳入到航运交易所场内完成;其次,防止交易者采用“阴阳合同”交易方式损害交易的稳定性;第三,抑制虚假船舶信息的蔓延。交易纠纷解决机制是司法和仲裁解决交易纠纷的有益补充,对于解决标的额较小、关系比较简单或时效性要求很高的纠纷有明显的优势。对比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之后我们发现,成熟市场中的进场交易不是强制在交易所提供的场所内进行交易并由交易所履行个别交易的监督职能,而是通过建立广泛的会员网络让信息在具备资格的会员间自由流通,并通过制定严格遵循的会员制度使交易在会员之间安全地达成,而航运交易所在交易中严守中立地位。航运进场交易制度的核心价值不是其强制性,而是让交易自发地在交易所划定的范围内(会员之间)进行,交易所制定交易规则并监督规则的实施,通过对不良交易记录的公示等惩戒措施降低交易违约或侵权风险的发生率。船舶买卖经纪人是船舶交易的重要参与者,经纪人合法地履行职责是提高船舶交易质量和效率的关键。实践中,船舶买卖经纪人时常出现诱导毁约的行为。经纪人身份识别和授权的不明确也会影响交易的稳定性和安全。经纪人对于虚假船舶信息的发布和扩散以及协助委托人签订“阴阳合同”也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船舶的交易价格决定了一笔交易能否开启,而经纪人往往有意无意的扮演船舶价值评估人的角色。将船舶买卖经纪人纳入交易所会员体系,通过会员制度建设,解决经纪人诱导毁约和身份及授权不明的问题。通过完善交易鉴证程序,解决虚假船舶信息泛滥和“阴阳合同”的问题。同时,航运交易所加强自身角色定位,合理设计船舶价值评估模式,让经纪人会员充分参与到场内交易中。进场交易制度的完善将有效减少经纪人不恰当交易行为的发生,对规范船舶交易市场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