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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修改制度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五十多年宪政历程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宪法的修改有效地弥合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与国家重大制度安排之间的矛盾,发挥了非常积极的作用,极大地促进了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向前发展。然而,其中所存在的问题与不足也是不容忽视的:修宪的指导思想、修宪原则处于零散抑或变动不居的状态,修宪程序与修宪技术缺乏规范性与可操作性;而且,从理论上对宪法的修改制度作以全面梳理,指出问题与不足,提出改进思路与方案的研究成果也付之阙如。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四大部分: 第一部分:宪法修改制度概述。宪法的修改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由法律的滞后性与宪法自身的法律地位所决定的。宪法修改在提高宪法适应性从而树立自身权威的同时,也具有巨大的社会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销蚀着既有的宪政秩序。宪法修改制度的框架大致由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宪法修改的原则、宪法修改的程序和宪法修改的技术几个部分组成。其中,宪法修改程序是其重心所在。 第二部分: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现实形态。宪法修改制度的运作从整体而言,因应了时变,顺应了时代潮流,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权利的保障。我国宪法修改制度大致有如下特点:坚持党的领导、修宪方式逐步合理化、高频率修宪、对经济制度密切关注。 第三部分: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问题与不足。宪法修改的政策化意义掩盖了法治化意义,一方面使得宪法条文失去强制约束力,另一方面导致宪法跟着政策走,影响了自身稳定性。宪法修改程序规范化程度不高,不仅已有的程序性规定有欠规范、严谨,而且存在着修宪程序被虚置的危险。在宪法修改技术方面,条文冗长、权利救济规定缺失、宪法修正案方式功能杂糅等问题,这些也将是文章关注的重点。 第四部分:完善我国宪法修改制度的若干对策。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可从政治和法治两个层面展开,政治层面应以具有高度抽象性的“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为根本,而法治层面的指导思想则应以限制公权、保护私权与增进公共福利为依归。宪法修改的原则较之指导思想更具可操作性,撮其要者应有高度谨慎原则与程序正当原则,其中程序正当原则是宪法修改制度的硬核所在。基于特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宪法修改程序的设计和宪法修改技术的完善应突出强调其规范性和可操作性。作为宪法演进方式之一,宪法修改制度在宪政观念的指引下,在循序渐进的过程中,必将得到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