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虽然我国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起步较早,但噪声污染治理状况依然不容乐观,原因主要存在于以下方面。从立法上来说,虽然我国的环境立法体系已经基本形成,但法律的内容却并不完善。例如,《环境保护法》中虽然规定了公众参与制度,但对公众参与的途径、程序、应有的权利等却未提及,导致公民在参与过程中无据可循。《噪声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规定建筑施工需要夜间作业的,须公告附近的居民,但并未说如果侵害居民的权益应如何补偿或赔偿。执法上,存在多头管理、相互推诿的现象。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都有权监管噪声污染,但在存在职权交叉的情况下没有规定解决的办法,没有一个统一的协调机构。司法上,公民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环境权益的积极性不高,原因之一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未得到公众的认可,现实中因环境噪声污染侵权得到赔偿的案例实在少之又少。因此,针对上述原因,从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势在必行。从立法上来说,需要进一步明确“噪声污染”的概念,使噪声污染的防治有据可循。其次,要赋予公民环境权,为公众参与奠定权利基础。再次,要不断完善噪声污染防治制度的管理体制,划分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权责。最后,要明确噪声污染侵权的法律责任,丰富噪声污染责任的形式。从执法上来说,不但要提高执法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还要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促进执法手段的多样化。从司法上来说,要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这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环境权益;建立明确的损害赔偿制度,这一方面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