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夫妻约定财产制系在男女平等之理念下,旨在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种法律技术。其调整的财产关系是一种建立在夫妻身份关系之上的财产关系,亦即夫妻约定财产制兼有身份法和财产法的双重属性。此具有中间性质之法律,于国际交流之下,其普遍性逐渐显著。我国于2001年新修改的《婚姻法》,相较于1980年《婚姻法》确实有很大进步,但随着今日中国时代之变迁、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之逐步发展,新《婚姻法》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规范在司法实践遇到的挑战逐渐增多,现有这些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今日社会人们对夫妻财产约定的需求。加之我国法学界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研究愈来愈重视,对我国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立法缺陷和不足已基本达到共识。此亦引发笔者研究夫妻约定财产制之动机。“家族法之民族色彩或风土性,并非永久存续的,而是随着时代的变迁,逐渐薄弱”①不同民族之间,今后将随着交通与信息网之发展,相互间联系与接触之渗透,促进法律文化之相互交流与法律制度相互继受。笔者藉以世界范围内各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之阐述,结合我国《婚姻法》在实际运用中出现的问题,指出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尚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以期对我国夫妻财产法律制度提供不成熟的思考方向,提出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阐述了构建完善的夫妻约定财产制必要性。此部分从贯彻男女平等理念、保障夫妻财产权益,保护弱势群体;弥补我国法定财产制不足,凸现时代立法特色,完善现行立法;以及符合我国家庭财产日趋复杂化与个人需求日益多元化现实等三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重要意义与现实需求。第二章综述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理论基础。此部分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概念、性质。重点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属性进行分析。针对夫妻财产约定性质之不明现状,笔者从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之角度论证夫妻约定财产协议即为位于身份法与财产法之交叉点上之法律制度。第三章介绍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境外立法例以及对其评析,本部分采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中外不同国家之间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比较与评析,对中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进行更全面与客观之考察,提出了完善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构想。第四章首先对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规定进行介绍与分析,接着指出目前立法对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不足:未明晰规定约定财产制有效的条件,现行法无明文规定,学理解释上颇滋争议;夫妻约定财产制种类与内容亦无合理全面的规定,无法提供当事人选择适用与规范指导,于交易频繁之今日,实为不妥;夫妻财产约定形式之模糊性与对外效力之脆弱性,造成夫妻财产约定流于形式,使夫妻通过约定财产制明晰财产关系,合理规避财产责任风险的目的落空;未规定约定变更或撤销的问题,制约约定财产制作用发挥,对此急需予以明确规定。本部分还进一步剖析了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立法不足深层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法指导思想、夫妻财产制立法体系不完善以及立法技术等多种因素带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缺漏,使得我国家庭极少适用约定财产制。第五章是针对第四部分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存在的瑕疵,在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形式要件、内容、效力、生效时间、变更及撤销的程序等方面提出进一步补充和完善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