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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法律制度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即打破了古罗马法中“债只能自为”的观念,使得一个人能够承担另一个人行为的法律后果,从而大大扩展了人类的活动空间。关系契约理论也是如此,其突破了传统契约法理论的束缚,回归到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中,探寻契约的本来面目,着力解决纷繁复杂的问题。委托代理是最主要最普通的代理形式,也是目前学界研究的热点,本文即通过年轻有活力的关系契约的视角,来分析委托代理法律中的一些问题,为纠结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理理论中的中国委托代理制度注入一丝新鲜的血液。本文第一部分先对关系契约理论的产生背景、含义和特征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认为其对于分析和解决委托代理中的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部分对委托代理的关系契约属性进行分析,通过对代理权,代理行为等关系性特征的分析,认为委托代理实际上可看成是一个复杂的关系契约。第三部分针对目前中国委托代理法律制度中表见代理构成要件,间接代理的适用以及任意解除权三个重点问题的分析,总结出中国目前委托代理法律制度中所存在的一定关系性和非关系性的特征,并就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而第四部分提出我国委托代理法律制度重构应坚持契约团结、实质公平等价值取向,并就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解决委托代理纠纷提出了自己的几点建议,指出在确定代理权有无时应根据各方之间的关系来判断,并且应赋予法官一定自由裁量权,根据委托代理关系中各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这一具体情况来确定利益平衡点,以更好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