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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1890年美国两位著名的法学家萨莫尔·沃伦和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一文以来,对隐私权的关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世界各国开始将隐私权的理论研究纳入到法学领域。隐私权不仅在英美法系国家被认为是一项重要权利,而且成为一项受到普遍尊重的国际人权,其法律地位从一项基本民事权利到一项宪法性权利再到一项基本人权,反映出了隐私权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生活的复杂化、网络信息化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越来越容易被暴露,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但我国民法未将隐私权确认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力,将隐私权从属于名誉权,对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比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规定处理。其他法律中有关隐私权的规定也不完善,不能相互衔接和统一,我国隐私权立法存在滞后性特征。在理论上,隐私权随着科技的发展越来越得到各国的重视,其研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这些著作中,美国和欧洲的隐私权法律保护制度和相关理论为我们提供了有益的启示,隐私在各国的价值观念是不同的,它是受各国的文化传统、历史习惯等都因素决定的。美国将隐私权引入宪法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但我国没有宪法法院,也没有宪法救济渠道,这与美国的国情不同,引隐私权入宪具体意义不大,因此我国应将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着重放在基本法上,参考美国的普通法隐私权法律立法技术,结合我国的实际,与时俱进,建立一套能够适应现代法治社会要求的行政处罚新体制。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不同,隐私权并非基于人生而享有的自然权利,隐私权产生于社会交往中,这必然使得隐私权的具有其与自然权利截然不同的属性,在理论方面是一片全新的领域,同时在研究隐私权问题时,相对于自然权利,隐私权更具有技术性,隐私权的范围随着科学的发展在不断地扩展,于各个领域有着不同的形式。隐私权产生于人与人的交往,而其核心又在于“独处的自由”,这种联系与独立的矛盾关系导致隐私权的相对性,绝对的隐私权是不存在的,在隐私权的界定与保护中,隐私权与其他权利的分野也因各种价值理念的不同而各异。美国的自由价值、欧洲的人格尊严价值取向在理论中将隐私权导向不同的侧面,我国欲进行隐私权的研究必先选择适合的我国基本国情的法律价值理念,以此为基础对隐私权进行界定和探寻。在具体的法律制度层面,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一词初见于成文法律,但这只是间接保护,并非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法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只是此种进步仍不足以弥补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隐私权作为一种民事私权,应当由其基本法民法来保护。由于我国民事研究起步晚,对人格权研究较为薄弱,其人格权中的隐私权历来与阴私相混淆,同时又受到中国特有的文化影响,其保护的程度和保护的方法没有受到立法者的重视,在我国私法领域中的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因而我国隐私权保护立法不足显现的。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我国亟待完善隐私权相关法律制度。本文对隐私权进行了一点浅显的探究,以期为我国建立和完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提供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