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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3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中国《存款保险条例》,并明确规定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在金融安全建设上的重大进步。然而,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自1993年我国就开始针对建设存款保险制度展开了研究讨论。在正式成立之前的这二十多年内,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与我国金融行业整体的发展方向一直是学术讨论的重点所在。其中,作为制度设计中的重要方面,也是已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总结经验认为的核心要素——保险费率制度的设计与征收办法,更是讨论话题中的热点。已颁布的《存款保险条例》中的第九条对我国存款保险的成本做出了明确规定——“存款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标准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存款结构情况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的累积水平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各投保机构的适用费率,由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投保机构的经营管理状况和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条例中引起本文关注的内容有以下两点:首先,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费率设定上进行了一定的创新,将固定的基准费率与目前最为流行的差别费率进行了有机结合。国际上已经实行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在外部环境健全且参保银行质量较好的情况下,均会首选差别费率制度。这种制度被认为是存款保险制度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现行的差别费率也有其弊端所在,例如在风险矩阵中,大银行会处于零保费的区间,这就会造成保险机构为大银行免费保险的局面,保险基金失去了一部分基金收入来源,但当大银行一旦发生危机,基金就要面临巨额的赔付,这不利于保险机构的可持续性发展。因此,为了使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可以较好的发挥其功能,在费率制度上的这种结合就是一个良好的应对之策,它可以保证保险基金的一个平衡且持续的发展。其次,我国金融发展水平还不是十分理想。金融发展水平是费率标准未来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改革中提供风险保护的机制,它的制度安排应该与金融发展的程度相匹配。目前我国处于金融改革发展的重要时期,但是整体金融水平与国际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直接采用差别费率制度肯定是不现实的,因此在存款保险在制度实行的初期,我国暂行单一固定费率来对各个参保银行进行保费征收,且投保限额规定为50万元人民币。鉴于存款保险差别费率制度的种种优点,尽快将其落实在我国保险制度的实施中有着重要的意义。由单一固定费率向差别费率制度过渡的进程中,我们不但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已有的经验教训,更要从自身出发,反省自身在制度实施条件上的不足,在不断优化自身的过程中,逐步完成差别费率制度的引入,这个过渡的过程,不仅是我国制度上的一次完善,也是对金融行业整体发展的一次提升。通过以上两点的阐述,本文认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中的费率安排是全面深入的,且发展方向明确的。但是,差别费率制度作为一种平衡存款保险正负面作用的定价选择,它是否达到了预计的目标呢?针对这一问题,首先本文希望从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费率变迁的历史中得到启示,同时加以实证分析,来确定存款保险制度中风险差异的定价制度对于银行风险经营的影响;其次,通过对道德风险选择合理的代理指标,为我国今后运行存款保险制度时,选取科学有效的监控指标提供参考;最后,依据实证分析的结果来确定差别费率制度影响银行风险经营的途径,并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费率改革提出政策建议。建议的重点是强调我国在今后的金融业发展中,应当从差别费率制度对道德风险作用的途径入手,加快对制度发挥效用途径的建设,保证在差别费率制度实施后,外部环境和银行的自身条件可以有效的支撑差别费率制度发挥其功能。本文之所以总结回顾美国历史,并采用美国银行业的数据,是因为美国做为全球首创存款保险制度与实行差别费率制度的国家,它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实施方面都拥有最为全面的历史数据以及经验教训,80多年运行的成果是每一个实行存款保险制度国家借鉴学习的典范。虽然,我国的整体发展与外部环境与美国有较大出入,但是作为基本的制度建设,是可以参考借鉴的。本文在对基本概念与研究思路进行了阐述之后,对存款保险制度研究方面的文献进行了分类整理,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先从存款保险制度与道德风险产生之间的关系出发,整理了国外学者在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文献,通过文献可以总结出一个观点就是,存款保险制度在实施固定费率时有极大的可能会促进银行选择风险经营。其二,从道德风险的治理出发,整理关于如何抑制道德风险的相关文献研究,其中,差别费率的引入就是通过对不同风险的银行收取不同保险成本来控制银行风险行为的定价制度。由于本文主要的研究内容是美国制度的变化以及制度产生的效用,因此,仅对美国的文献研究进行了整理。为了给实证分析提供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本文在文献综述结束后,采取了历史回顾法,对美国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实行以来的费率制度到现行的费率制度进行了完整的梳理和讨论,如果直观的使用倒闭银行数量来分析存款保险制度的效用以及差别费率制度实施的效果,那么可以通过这80多年的历史回顾看出,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有效的制度安排,但是它效用的发挥依赖于外界环境以及投保银行的行为。如果制度设计存在不足,就会严重的影响它稳定金融系统的功能,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诱致银行的道德风险,使银行在经营过程中选择更多的风险行为,导致不良资产的累计与自身风险的不断上升。与此同时,也可以发现差别费率制度在抑制银行道德风险方面确实有一定的作用。本文的实证研究针对美国1994年实施差别费率制度前后的银行道德风险的变化展开。其中,如何衡量道德风险,选取什么指标作为道德风险的代理变量,这既是本文研究的难点所在,也是本文创新的体现。本文弃用了衡量道德风险的常用指标--不良贷款率,通过分析银行不同业务在产生道德风险时行为选择以及行为将会导致的结果,选择了贷款过度增长率及资本缓冲比率这两个指标来量化道德风险,通过这两个指标在不同时期的变化来解释差别费率制度的实施效果。鉴于本文无法获得每家银行每年具体的保险成本,因此无法使用准确的数据来表示费率不同所带来的影响,在这种限制下,通过选取虚拟变量来反映差别费率制度的实施。为了尽可能突出差别费率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之间的关系,本文实证部分对银行自身特征与宏观经济特征选取了若干变量进行控制,使道德风险变化的原因尽可能的显示出来。在实证分析的结果中,本文进一步确定了差别费率制度的有效性,并且创新的提出,差别费率制度之所以会抑制银行道德风险,主要是因为差别费率制度影响到参保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这一关键指标,也就是说,核心资本充足率是连接差别费率制度与银行道德风险的桥梁。全文的目的在于验证差别费率制度的有效性以及差别费率制度抑制作用是如何产生的,在这一基础上,对我国今后建立差别费率制度提出政策意见,不仅包括对制度设计上的建议,也包括如何完善制度实施的背景环境,这其中更多的是为我国银行业自身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提出理论建议。希望在制度不断进步的同时,我国银行自身的发展也可以有一个显著地提高,这不仅是为了存款人的利益,也是能将各种良好制度真正实施的基础保障。由于数据的难以搜集以及本人不良的实证分析水平,尽管本文论据充足,分析合理,但依旧存在许多可以改进的地方,希望有更多的学者可以关注这一领域,为我国今后的发展提出更多宝贵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