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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理论上简称为权利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通过盗窃、诈骗、非法拘禁等非法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此类行为“同案不同判”现象突出,严重影响着刑法的公平正义。理论上对此类行为的刑法评价在结论和具体论述上存在诸多分歧,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统一的理论指导。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仍有研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目前主流观点采取统一路径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可罚性,即通过判断非法占有目的或财产损害或超法规阻却事由得出该类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暂且不论非法占有目的、财产损害等内容的争议,主流观点在一元化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对财产犯罪的主观目的和损害结果作一元化解释,明显忽视了不同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内容、保护法益以及不同类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差异,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从财产类型与财产利益的关系理解财产犯罪保护法益的内容,主张个别化地解释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结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财产权利和手段行为的特征,在具体界定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等构成要件要素的基础上,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本文分为五章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概述。本章主要明确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概念、特征、类型以及所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为讨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提供必要的理论前提。首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行为人为实现合法财产权利采取盗窃、诈骗等客观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手段取得财产的行为。该类行为的特征是客观上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形式要件、主观上为了实现合法财产权利,其中主观特征中蕴含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因素。判断不当行使财产权利行为的客观特征必须建立在妥当理解财产犯罪客观行为的基础上,分析其主观特征必须从财产权利的性质和内容两方面着手。其次,根据债权-物权、是否存在争议、权利来源等标准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都存在不足,合法财产权利属性或内容的不同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有不同影响,可以从这两个方面划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类型。根据合法财产权利属性分为:为实现客观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为实现基于合理事实自认有但实际不存在的“合法财产权利”做出的不当行使财产权利的行为。根据财产权利内容分为: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前者是不当实现直接支配特定财物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后者是不当实现要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间接获得财产利益的权利。最后,从财产犯罪的客观行为和行为对象明确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范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非法取得财产的行为可能涉及取得类财产犯罪。该类财产犯罪根据财产转移是否体现被害人意思分为不体现被害人意思的夺取类犯罪和体现被害人瑕疵意思的交付类犯罪,具体罪名主要包括盗窃罪、抢劫罪、抢夺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和绑架罪。我国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是财产,包括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但考虑具体财产犯罪的行为对象,必须结合其行为特征,不能一概而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涉及的财产犯罪中,只有盗窃罪因没有被害人意思参与的可能性并非所有的财产性利益都能成为其对象,其他犯罪的行为对象可以是所有类型的财产。第二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争。本章主要整理分析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明确该类行为刑法评价争议的实质内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观点存在构成要件符合性阻却说和违法性阻却说。前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可能影响财产犯罪构成要件的判断,该类行为可能因不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即可。后者认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原则上符合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考虑该类行为的“权利性”,可能因缺乏实质违法性作无罪处理。从各评价观点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的路径以及行为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判断结论方面的分歧来看,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如何解释财产法益,判断该类行为是否具有财产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权-占有分析模式和法律-经济财产分析模式下的不同观点解释财产法益,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侵害财产法益会有不同的结论。第二,选择何种违法性判断立场,判断该类行为的刑事违法性。选择违法一元论与违法相对论中的不同观点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事违法性结论有所差异。从根本上来看,解释财产法益与民事财产权利关系的理解相关、判断刑事违法性涉及如何与民事违法性判断协调的问题,财产法益的解释及违法性判断立场的选择都受制于如何理解刑民实体关系,因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争议实质应归于各观点立足不同的刑民实体关系观。刑民实体关系观中,刑法独立性说和刑法从属性说缺陷明显,刑法相对独立性说和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多数观点。虽然两种相对说对具体问题的结论往往一致,但是两说背后的理念不同,解释财产法益和判断刑事违法性存在差异,具体处理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也有所不同。第三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本章确立刑法相对从属性说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立场,明确在此立场下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及判断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内容。刑法相对从属性说的合理根据体现在贯彻法秩序统一性、契合刑法谦抑性理念及与我国立法和司法现状相协调等方面。法律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应该以“规范保护目的”标准确定刑法相对从属性的范围,在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刑法从属于民法,体现刑法谦抑性,防止出现刑法和民法价值判断的冲突。在保护财产方面,刑法和民法的规范保护目的都可以理解为禁止破坏财产秩序的行为、保护合法财产利益,考虑到财产秩序的具体内容主要由民法规定,刑法的最后性决定其只能在民法创设的财产秩序内发挥保护财产的功能。不过,在罪刑法定原则下具体如何发挥刑法保护财产的功能还是应从刑法自身进行考虑。刑法相对从属性说要求在法秩序统一性内注重刑法与其他法律的关联,必须体系性地解释财产犯罪保护法益,即做到与宪法相统一,不独立于民法,在刑法内部协调。其中,不独立于民法解释刑法保护的财产法益,并不是要求完全从民事财产权利的归属判断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而是要在民事财产权利关系中实质判断某一财产利益是否有刑法保护的必要性,但刑法不能保护被民法否定的财产利益。在解释具体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时,必须结合该罪名保护的财产类型进行个别化解释,针对财物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对特定财物合法的支配利益,针对财产性利益的财产犯罪保护被害人合法的整体财产状态。刑法相对从属性说支持缓和的违法一元论,在法秩序统一性下承认刑事违法性的相对性,认为刑事违法性是可罚的违法性,民事违法行为不必然属于刑事违法行为,但规范保护目的相同时民法上不违法的行为必然不属于刑法上的违法行为。在刑事违法性的判断方法上,采取“一般的违法性+可罚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的双层判断结构。其中,一般的违法性以宪法为规范基础,是刑事违法性、民事违法性等具体违法性的上位概念。当刑事违法性和其他违法性同属于某一“一般的违法性”的下位内容时,两者在一般的违法性范围内发生法律评价冲突,有违法秩序统一性的要求。因此,考虑到刑法谦抑性,其他法律认定某一行为不具有一般的违法性时,即使该行为符合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也应该以缺乏可罚的违法性不成立犯罪。为了维护构成要件的定型性,只在违法性判断中具体判断可罚的违法性,从保护法益的基本立场出发,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综合考虑法益侵害性的程度、是否存在更值得保护的法益等确定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刑事违法性。第四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路径。本章尝试分析各种路径在排除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成立财产犯罪方面的意义与局限,明确各路径的可行范围。对财产权利不当行使进行刑法评价时,虽然通过取财行为路径、财产损害路径、非法占有目的路径、超法规阻却事由路径都能得出不成立财产犯罪的结论,但是这些路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通过其中之一不能全面妥当地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第一,客观行为虽然有区分罪与非罪的功能,能划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评价范围,但是客观行为不是判断财产犯罪的充分必要条件。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符合财产犯罪禁止的取财行为时,该类行为与财产犯罪无关,但符合的情况还可能通过其他路径排除该类行为成立财产犯罪。第二,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不发生财产损害或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但是不同财产犯罪中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并不相同,统一理解财产损害和非法占有目的的基础上解决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问题并不妥当。第三,超法规阻却事由虽然能为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罪提供正当化依据,但该路径以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为前提,而且以自救行为作为超法规阻却事由有严格的成立条件,可适用空间极小。第五章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之实践展开。本章纠正两个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误区,提出该类行为刑法评价的具体规则,尝试对实践中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和不当行使请求权行为的典型事例进行妥当的刑法评价。在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中,“权利行使不可罚”理念和以手段行为的违法性肯定财产犯罪成立的做法都不能充分评价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根据本文的主张,应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刑法评价。第一,从主客观方面确定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讨论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即客观上是否符合某些财产犯罪的取财行为,主观上是否有实现合法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手段行为不属于财产犯罪规制的取财行为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主观上缺乏实现财产权利的正当目的按照相应的财产犯罪规定处理无争议。第二,通过财产损害、非法占有目的、超法规阻却事由依次判断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是否具有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在不当行使支配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非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他人合法占有的有支配权的财物时,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肯定行为符合财产犯罪构成要件,判断是否可能成立自救行为阻却行为的可罚性。在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中,行为人非法取得符合权利内容的财产时,无财产损害,不成立财产犯罪;行为人非法取得其他财产时,发生财产损害,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继续判断该行为是否可能因成立自救行为被正当化。虽然理论上认为可能通过自救行为阻却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可罚性,但是自救行为的成立条件严格,现实中可适用的范围极其狭窄。第三,肯定财产权利不当行使无可罚的财产法益侵害性,还需考虑该行为是否侵害其他法益。非法取回所有物行为是不当行使支配权行为的典型,该类行为根据占有性质、占有主体有不同类型。如何评价所有权人非法从合法占有人处取回财物的行为争议最大,具体分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以及非法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两类行为。本文认为,所有权人非法取回公权力机关查封、扣押物的行为客观上发生财产损害,但行为人无取代原权利人支配财物的非法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可能构成其他犯罪。所有权人取回他人合法占有物的行为客观上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行为人不知晓财物上存在他人合法财产利益时,主观上无非法获得财物支配利益的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其他情况原则上成立财产犯罪,只有极少数情况成立自救行为排除行为的可罚性。实践中不当行使请求权的行为主要是自力实现债权的行为。自力实现不违法的债权符合财产权利不当行使的“权利性”要求,自力实现非法之债的行为无任何正当性,但行为人基于合理事实误认有合法债权的情况有可能肯定其主观目的的正当性。理论和实践对自力实现合法债权行为的刑法评价存在诸多争议。本文认为,《刑法》第238条第3款是注意规定,采取非法扣押、非法拘禁或其他非法手段实现债权的行为可能因债务人无实质的财产损害或缺乏非法占有目的不成立财产犯罪,单独评价手段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发生经济纠纷采取胁迫手段索取赔偿、以上访威胁国家机关索要钱财的行为,虽然胁迫事由的合法性不能当然排除行为的胁迫性,但是存在真实的维权事实时,债权人以合法途径对债务人施压索取赔偿没有达到足以压制对方意志自由的胁迫性,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确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需考虑客观的权利事实、行为人提出的权利主张等具体事实进行综合判断。在债权合法明确时,行为人做出明显超出债权范围的取财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在债权合法不明确时,只要权利请求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能轻易肯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