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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根据权利的效力范围将权利划分为以物权为代表的绝对权和以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债权因债的相对性而被排除在侵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产生、发展至今,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很多国家都不同程度的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实务中,已出现大量第三人侵害债权的相关案例,债权人的债权保护需求愈加迫切。但因为我国法律并未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定义、构成要件及责任承担方式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债权人的损失不能得到合理的救济。民法的核心内容为保护私权,而所有权利的背后,都体现着一定的利益,即民法保护权利的本质实为对法律所认可的某种利益的保护。侵权行为的实质,就是为了保护权利背后特定的利益。本文认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实质侵害的是债权人所拥有的债权利益,体现为债权人因第三人侵权行为而造成的其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减少。因而,应当以利益保护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的法理依据,分析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并确定其构成要件,从而构建该制度。从利益保护的角度,当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具有过错,并且造成了债权人特定利益的损害,其侵权行为具有可罚性,则第三人应承担赔偿其侵权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害的侵权责任,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同时也是保证社会经济秩序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在构建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时,必须正确认识到债权与物权的区别,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时,不能忽略对于第三人行为自由的保障,因此对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应做出相比于一般侵权行为更加严格的规定。其构成要件为:1、须有合法债权的存在;2、主体为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3、第三人的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4、第三人侵权行为具有不法性;5、造成损害结果,表现为债权人的财产或者财产利益的损失;6、侵害债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