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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关系问题是个全球性的难点问题,而医疗侵权往往是导致医患关系紧张直接而重要的因素。我国仅有一个效力层次较低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侵权需要加强研究,医疗立法亟待完善。本文从医疗行为的性质和特点入手,来研究医疗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和抗辩事由,在此基础上提出关于医疗侵权责任法律体系的设想。关于医疗行为,依主体标准和目的标准,本文认为恰当的定义是:医疗行为是法律上规定的适格主体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直接作用于人体,以增进人体健康的行为。综合先前的研究成果,本文接着概括了医疗行为的如下本质和形式特征:社会性与自然性、道德性、不确定性、侵害性、经验性和个人性、适法性。在讨论医疗行为的基础上,接着讨论了医疗关系。本文认为医疗关系包涵以下三种:医患双方的医疗合同关系、医疗无因管理关系和强制医疗关系,并着重分析了医疗合同关系的内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发生医疗损害的情况下,则产生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通过分析,本文认为医疗侵权责任的救济方式更有利于保护患方的权益,这也是本文研究医疗侵权责任的出发点和归宿。讨论医疗行为和医疗关系是为了更好地研究医疗侵权责任;医疗行为的界定从根本上制约着医疗侵权的界定,医疗行为特殊性决定了医疗侵权的特殊性。本文认为:医疗侵权,是指医方实施医疗行为的过程中,违反医疗卫生法律规范、诊疗护理规范或常规,造成医疗对象人身损害的行为。接下来分别阐述了医疗侵权责任的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医疗行为的违法性在医疗侵权责任构成中的特殊重要地位,因果关系应采盖然性标准为主、其他标准为辅,过错认定的三个层次——违法指示性过错、合理注意、地域标准,以及医疗侵权的特定抗辩事由。最后,本文认为既完善又可行的医疗侵权责任法体系应该以民法典中“医疗侵权责任”为中心,辅之以其他层次的医疗卫生专门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