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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即“相似性”是我国传统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2013年《商标法》修订时,我国将商标侵权判定标准修正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造成混淆的,即“相似性+混淆可能性”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判定标准。该规定引入了混淆可能性概念,使得我国与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相接轨。商标混淆将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损害商标权人的商誉及市场占有率,更甚者,可能损害诚信市场的建立。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要件,能够充分保护商标传递信息的本质,保护商标标示商标来源的功能,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体现了商标权的扩张与利益平衡。故,我国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成立的其中一个要件,有其进步意义。但是我国混淆可能性的相关规定,存在概念不清、与“相似性”循环论证、与“相似性”关系定位错误的不足。解决前述问题,厘清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是商标反混淆制度在我国立足的根本。借鉴美国商标反混淆制度,我国应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核心判定标准,以商标因素、商品因素、消费者因素、实际混淆因素、被告意图因素为依据,运用多因素检测法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同时,应结合调查统计方法在证明混淆可能性时的应用,能够更加客观的认定商标侵权。本文分三部分探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首先论述了商标混淆可能性的理论分析,明确商标混淆的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探究混淆的类型及危害,进一步深层次的剖析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要件的价值。其次论述混淆可能性在商标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分析。借鉴美国、欧盟的相关经验,以我国的立法演变展开,对比之后,分析现行《商标法》第57条之规定,并分析该条款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建议将混淆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判定的标准,并建议完善混淆可能性的认定规则。最后论述混淆可能性的具体运用。借鉴美国司法经验,运用多因素检测法及调查统计法,判断混淆可能性的成立与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