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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08年4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在本次修订中,对民事执行救济制度的修正和完善最为引人注意,尤其是新法第204条关于第三人(案外人)异议的修改,首次明确规定第三人可以诉的方式对执行标的之错误执行进行救济,被认为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的正式确立。在本次修订前,对于我国是否应当规定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各界说法莫衷一是;新法修订后,对于第204条后段部分第三人提起诉讼的规定是否就是大陆法系的第三人异议之诉制度,学界也一直存在较大争论。本文第一章在界定第三人异议之诉概念的前提下,概述学界关于第三人异议之诉性质的各种争论,认为将第三人异议之诉界定为救济之诉更为合理,同时通过其与第三人异议、执行行为异议及债务人异议之诉等相关概念的比较,对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内涵与外延有全面、进一步的认识。本文第二章从比较法角度,对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域外法进行考察,通过借鉴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和地区的成功经验,在第三章从适用范围、起诉要件及审理与裁判等方面提出完善我国第三人异议之诉的具体思路,以期对该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司法实践贡献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