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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缔结中的说明义务,已成为近年来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学者关注的问题之一.这一理论的研究,带来了民法理念的进化和民法制度的创新.因而这一题目开始被纳入一些近年出版的民法学教科书的体系之中.该文结合法国、德国、日本、荷兰等大陆法系国家的学说、判例和立法,对说明义务的一般理论中的若干基本问题进行初步的的研究,并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观点.全文共分以下几部分.引言问题的提出.一、说明义务概述;二、说明义务的正当化理论;三、说明义务的存在条件;四、说明义务与决定自由之保护模式(一):诈欺理论的扩张;五、说明义务与决定自由之保护模式(二):基于缔约上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六、说明义务与损害赔偿的适用规范;结论:总结该文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