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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案件在世界各地越来越多,愈演愈烈,有些受虐妇女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暴力相向与非人虐待,在盛怒与恐惧之下挥动屠刀杀夫而锒铛入狱。我国法律对受虐妇女杀夫案件定罪与量刑并没有做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案件往往都以普通的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但是,受虐妇女实施的以暴制暴犯罪行为与一般的故意杀人行为大有不同,它是由施暴人先行实施家庭暴力引起的,作为被害人的施暴人具有重大过失。因此,以严厉的刑罚来评价这些长期受虐的妇女显然不符合刑法的公益性价值,对受虐妇女来说也是极不公平的,应该对她们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本文首先分析了受虐杀夫妇女杀夫的原因,即受虐妇女不能脱离暴力环境与受虐妇女缺乏有效的公力救济,解释了受虐妇女为什么要忍受家庭暴力直至极限愤而杀人却不是在暴力之初就远离施暴人。接着分析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四个特点,如被害人过错明显、暴力行为和杀人行为并非同时发生、罪犯有特殊的心理状态和行为模式、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阐释了受虐妇女杀夫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故意杀人案件的理由。然后从被害人过错、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三个酌定量刑因素出发,分析了受虐杀夫妇女的量刑情节。之后列举了影响受虐杀夫妇女定罪的两种理论,即期待可能性理论和"受虐妇女综合症"理论,为受虐妇女杀夫案件的轻刑化提供了充足的理论支撑,得出对她们的量刑建议。最后,以《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为契机,提出了一些防止受虐妇女杀夫的方法,即充分利用《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施暴人和受虐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公安司法人员的对家庭暴力的观念和意识、呼吁全社会参与反家庭暴力的宣传与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