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弱势群体是指由于诉讼行为能力的差距与不对等,不能全面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及时有效履行诉讼义务从而在诉讼上处于不利地位的涉讼当事人群体。诉讼行为能力的弱势使该群体在诉讼中遭遇程序壁垒,表现出对诉讼的不适应状态,败诉风险不合理增加,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弱势群体的权利实现与现行民事诉讼的运作之间存在三大矛盾,即经济利益的贫困性和扩散性与诉讼的高成本之间的矛盾、法律知识的贫乏性与诉讼的专业化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素质的脆弱性与诉讼的高风险之间的矛盾。这三大矛盾拷问着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理性,成为弱势群体接近正义的障碍。民事诉讼法应当以人为本,彰显法律的人文精神,并将对人的重视直接生成对弱势群体强烈而现实的关怀。民事诉讼法律对正义的追求也离不开对合理差别的承认,通过赋予弱势群体对抗性的能力,从而使其通过程序的实质参与切实维护自身的权益。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确保纠纷解决过程的正当性和纠纷解决的效果。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对弱势群体予以倾斜性保护确有必要,应在程序设计时对弱势群体予以更多的关注,弥补其诉讼行为能力上的劣势,使其真正成为程序的主体,在程序的时空架构内张显其自由的本性,追求和实现其权利。作者主张从理念、立法、司法以及保障制度四个层面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以期建立一个公正、合理、人性化的民事诉讼程序,增加民众对审判的信任感,从而保证诉讼作为权利救济手段的良性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