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我国的法定性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下一层次的规划,具有较强的操作性,也是进行城市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划管理及建设项目审批的最直接依据,在我国城市规划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但是,它在实践中却常常因为各种市场因素被不断地进行各种各样的不合理修改,陷于十分尴尬难解之境地。而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快速推进,土地开发强度的加大,容积率指标的刚性制定原则已经遭到社会现实的大力冲击。综合近些年来各地的规划实践工作分析,“容积率谈判”的事情已经极为常见。这说明在市场机制下,城市规划的某些内容需要具备一定的弹性进行市场应对。若我们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看待此问题,规划亦政府对于市场的一种引导和干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市场发展的不完备和存在着复杂多变的不确定性因素,作为政府的政策工具的规划,在实践中必须要求具备一定的指标调整制度建设原则及科学的市场协调机制。但是,我国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中的不断调整,真正引发的市场问题更是多方面的,并非想象的如此简单。最直接的后果是破坏了原有规划所确定的城市整体建设秩序,致使很多城市问题的产生。而且规划修改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侵犯公民权益和权力寻租的丑恶现象。虽然多数情况下控规修改往往由于容积率的提高而使得土地利用的结果更高效,但却因城市人口猛增而带来交通和其他基础设施的承受力下降以及城市绿地和公共设施用地被侵占等,致使城市整体运行效率降低,这已很严重。不仅如此,控规不合理的修改导致最严重的后果是城市规划的严肃性和法定地位受到冲击,由此使得社会公众对于“规划诚信”有诸多抱怨,这种社会负面影响是非常可怕的。所以,控规修改并非“小事”,其敏感性和影响力是非常“强”的。另外,由于前期制定控规指标体系过程中对市场经济因素认识的不充分,有时难免造成某些地块按原先控制指标开发后不能产生出最大土地经济价值,而开发商若前期经济测算结果不能达到其满意值,就会希望通过调整原有控规指标体系以达到自身需求。而控规体系,尤其是指标体系的牵连面非常广,若更改不科学,没有合理的协调机制作为依据,随意改动而带来诸如上面谈到的一系列市场问题,对城市建设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因此,作者立足于此背景,意在通过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指标调整的科学性制度建设与市场协调机制研究,在充分分析和借鉴先进国家与地区类似控规体系的相关经验上,能对完善我国控规指标体系的建设起到抛砖引玉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