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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主要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状及存废之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及赔偿标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立,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若干常见问题的解决等方面,阐述了对于一些争议问题的观点,并对实务中的常见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法。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阐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现实状况及该制度是否有存在必要的问题。首先,从立法规范、判决执行的情况以及刑事法官审理附带民事的能力三个方面展示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面临的现实困境。其次,以基层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统计数据为基点,从贯彻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相统一、司法审判的统一性等三个角度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的意义与必要性。第二部分论述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指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也应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被害人因财物被被告人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中,不仅指直接经济损失,也包括间接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作为物质损失的一种,理应纳入赔偿范围中;论述了精神损失的赔偿的应然性。也提出了虽从法理角度而言并无不当,但由于现行法律的限制而不宜支持,需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而与单独的民事审判相衔接,以保证司法审判的统一。第三部分内容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确立,阐述了原、被告双方的构成及不适格当事人的几种情况。主张依据精神损害与物质损害来确定不同的原告,在物质损害的内部,区分可资获得的经济赔偿种类,来确定具体的原告。重新审视了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致害人、雇主等是否符合被告人资格。第四部分探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标准,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出发,并以解释学的方法,论证了所谓根据“情况”的赔偿应以被害人的实际损失为标准。在第五部分,笔者提出了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对于混合过错责任的运用、如何处理亲友代为赔偿、法官释明权的运用、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时如何处理等问题的解决方法。